[议事坛]政府应依法主导“环保拆迁”
2014-09-16    作者:郭垒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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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环保拆迁”,是指为了实现环境保护的措施和目标,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征收和拆迁法律,对土地上单位或个人的房屋进行征收和拆除。“环保拆迁”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发挥主导作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此可知,在“环保拆迁”工作中,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和拆迁的决定,并且必须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拆除与补偿工作。其他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组织、个人均没有权力作出房屋征收的决定,更没有权力进行房屋拆除和补偿工作。
  新《环境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其中“改善环境的财政投入”,应当包含“环保拆迁”中被拆迁人的补偿款项。
  在“环保拆迁”中,对不动产的征收和拆迁,政府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补偿资金来源于既有的土地出让收入。另外,对于集体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办法,应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由政府主导并由政府财政提供补偿资金。
  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对自筹资金实施“环保拆迁”的企业,当地政府不仅应当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偿还企业所支付的全部成本,偿还相应的资金利息,还应当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环保拆迁”的组织实施的主体应该是法律授权的各级政府。政府一方面应积极主动实施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环保拆迁,另一方面在拆迁时需按照法律授权、遵守法律程序进行,以免将好事办坏,酿造新的矛盾。“环保拆迁”组织实施的全程工作,均应当在政府的主导下,按法律规定的步骤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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