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事件频发引监管部门警惕
张育军提“八条底线” 10万亿资管将迎整顿
2014-09-13    作者:记者 吴黎华 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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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2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表示,要充分认识防控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的重要性,牢牢守住包括不得有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老鼠仓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等八条底线。在业内人士看来,在通道业务大行其道的今天,包括证券、基金等资管机构及产管理规模的急剧膨胀,已经引发了监管部门的警惕,证券基金高达10万亿的资管业务将迎来整顿。

    张育军是在当天在郑州召开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座谈会”作出上述表示的。他说,近年来,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已成为其一项重要业务。当前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大大拓宽,业务特点、风险形式发生相应变化,风险违规事件不断发生。能否有效防控资产管理业务风险,事关行业创新发展的成败。

    张育军强调,要充分认识防控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的重要性,牢牢守住八条底线:即不得有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老鼠仓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不得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不适当地宣传、销售产品,误导欺诈客户;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不得利用资管产品进行商业贿赂;资管产品的杠杆率不得超过十倍;不得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不得对业务人员、管理团队实施当期激励。他还表示,为促进资产管理行业健康发展,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强化追责问责,督促公司提升合规运作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确保行业规范持续发展。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7月底,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管规模达到10.2万亿元。其中,证券公司资管规模7万亿元,基金管理公司专户规模9224亿元,基金子公司专户规模2.29万亿元。实际上,2012年底,证监会才允许基金公司设立子公司从事非公募业务,而截至2011年底,证券公司受托管理资金本金总额才仅为2800亿元。也就是说,短短两年多的时间内,证券、基金及基金自公司的资产管理规模从不到3000亿元迅速膨胀至10万亿元,其速度可谓惊人。

    在业内人士看来,无论是基金公司、子公司还是证券公司资管规模的爆发式增长,都是在一定程度上,沾了监管层收紧信托业务的光。无论是3.2万亿的基金、基金子公司管理资产规模还是券商高达7万亿的资产管理规模,其中,均有很大一部分是通道类型的业务,本质上银信合作的替代品。据业内人士分析,目前证券公司从商业银行等机构客户处获得的受托资金规模占到定向业务总规模的70%-80%。由于通道业务并无太多技术含量,很多中小券商已经将银证合作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作为资管的重心业务。

    在经历了“野蛮生长”之后,证券、基金资管业务的风险也正在不断爆发。今年以来,包括万家共赢、金元百利和华宸未来先后爆发了风险事件,华西证券的9亿规模的资管产品则涉嫌违规为关联方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融资,而川威集团目前正濒临破产。今年8月初,中国证监会组织对6家证券公司、8家基金子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检查发现,部分公司存在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资格机构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在其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产品之间进行违规交易等问题,有些公司的分级资产管理产品还涉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对于高达10.2万亿之巨的证券基金资管规模来说,最大的风险仍然是来自房地产领域的系统性风险。“从某种意义上来看,随着监管层对信托公司业务的收紧,在过去数年来,信托尤其是地产信托的风险正在向基金子公司和券商资管转移,这两类机构在一定成堵上已经成为了为房地产输血的主力军。业内甚至有戏称,这两类机构已经成为了‘接盘侠’。”一位信托业人士说,“其实道理很简单,在当前国内实业不振的形势下,只有房地产才敢为这些私募产品提供10%甚至更高的收益率。”

    公开资料显示,今年以来从监管部门到协会,均在不停的警示证券基金资管的风险。今年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规定券商“不得通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展通道业务”的同时,也发出了“审慎投资国家宏观调控限制行业”的警告。5月,证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提出了包括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停止一对多通道业务、投资范围约束、激励体制改变和产品报备等多项具体要求。中国基金业协会也在6月制定的《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中,单独用一个章节提出了子公司的管控风险,特别要求基金公司防范子公司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

    在业内人士看来,下一步,为了防止出现系统性风险,监管部门将继续加紧对于证券基金资管业务的监管力度。据悉,稍早之前,证监会向包括券商、基金、期货公司下发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投资于非标业务的专项资管计划,须通过证券机构独立子公司设立开展。“非标业务”,即投资于未通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转让的股权、债权、期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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