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违章建筑也不容半夜强拆
2014-09-03    作者:杨涛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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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发布了十大拆迁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件,当地政府在强拆一幢违章建筑时,未发强行拆除通知、未予公告,而且是在凌晨5时进行,法院经审理判决政府行政行为违法。
  已经于2012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这就从法律形式上禁止了在夜间和节假日进行强拆。这样的法律规定是着眼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因为,夜间强拆是干扰公民休息也容易造成公民财产丢失,更容易造成公众心理恐慌。这样的规定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有些国家甚至规定,在刑事诉讼中的搜查等强制行为都不得在夜间进行。 
  政府搞“半夜强拆”,往往是背地里有“难言之隐”,诸如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的金额远远低于市场价,征地程序不合法,征地手续不齐全、不完备等。政府在白天光天化日之下进行强拆,怕引发被拆迁人的强烈反抗,或者怕引发其他人的围观,引起公愤。选择在半夜进行强拆,所谓“神不知,鬼不觉”,被拆迁人突然被置于荒郊野外,房屋瞬间化为乌有,喊天不应叫地不灵了。 
  最高法院此次发布的案例中,被拆迁人叶呈胜、叶呈长、叶呈发的房屋属于未经乡镇规划批准和领取土地使用证的“两违”建筑,但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然认定,政府在强拆时,未发强行拆除通知、未予公告,而且是在凌晨5时(休息时间)进行,属于行政行为违法。因为,一个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首先要看其程序是否合法,程序不合法那么整个执行行为无合法可言。何况,一个合法的强拆行为,根本不用在夜间来偷偷摸摸进行,夜间执法只能损害政府的公信力,而且容易造成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受损和加剧公民的对立情绪。
  此次最高法院发布的案例,对政府在半夜拆除违章建筑,仍然确认行政违法,具有标本意义,对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法院公正司法,都有借鉴意义。不过,仅仅于此,还不足以遏制政府“半夜强拆”行为,因为仅仅是确认政府的行为违法,相关人员并没有承担相应责任,他们仍然会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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