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12年大修违法将面临“高额罚单”
2014-09-01    作者:徐庆松 崔清新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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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法律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按照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类事故等级分别处以最低二十万元最高两千万元的罚款。
  在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方面,法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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