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诚信这一资本市场基石
2014-08-15    作者:熊锦秋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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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发言人本周透露,将于近日正式启动全国统一运行的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通过对市场参与主体诚信状况的全面记录、查询使用以及公开、共享,体现失信受制、守信得益的导向,督促市场参与主体自觉诚信守法,不断提高资本市场诚信水平。
  今年6月底国务院正式公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涵盖政务、商务、社会、司法等四大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相对其他领域,资本市场对诚信、信用有更高层次要求,资本市场的运行,主要是通过各种合同、协议、契约,来约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从本质上讲,资本市场就是一个信用市场,诚信是资本市场的基石。当前资本市场的虚假披露,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形成虚假价格等,损害投资者利益,其实质都是失信,可以说资本市场诚信建设无论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早在2012年9月1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施行,其中规定证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截至2014年7月底,诚信数据库收录诚信信息66565条。
  有了这些信息之后关键是怎么用。除了供公众查询、防止信用诈骗之外,笔者认为:
  首先,要以诚信数据库为基础完善失信约束、守信激励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对失信主体,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此次证监会发言人也指出,今后在许可审批、市场准入、资格取得、常规监管等工作中,都要了解有关主体的诚信记录,实施相应的诚信约束与惩戒。笔者认为,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的具体落实措施,比如要对证监会各类行政审批项目建立相应的“绿色通道”,对有历史污点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等方面建立具体的、有操作性的约束条款或监管措施。
  特别是对股市进入、退出的机制设计,更要与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紧密挂钩。新的退市制度拟规定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这对虚假披露等失信行为是个巨大威慑,漏洞基本填补,但在股市进入机制方面,也应有所创新。比如,按目前新股发行审核制度,发审会前需对中介机构工作底稿及尽职履责情况进行抽查,其实对于诚信有污点的公司,不是抽查而应必查。此外,目前正在修改的重大重组制度拟对不构成借壳上市、且无股票发行的重大重组全部取消审批,笔者认为,对有污点的市场主体,不应适用这个政策,同样要进行事前审核;而对借壳上市,只要主要当事方涉及诚信污点,更要参照IPO审核标准严格审核,甚至拒绝申请。
  其次,要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诚信法律义务要求。比如,最新《公司法》第147条明确规定,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合称信义义务)。不过,在公司实际运作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却可实际操控董事或董事会,董事或董事会成为其工具或傀儡,由此成熟市场就将信义义务的承担主体扩展到控股股东等;目前我国《公司法》在这方面的规定还是空白,理应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全体股东也负有信义义务。
  其三,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追责和打击力度。对上市公司利益输送、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失信行为,必须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当然这还需完善相关司法诉讼制度;另外还应加强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这方面,《刑法》规定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应据此强化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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