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医治“小金库”最终要靠法律
2014-08-12    作者:吴睿鸫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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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和审计署上月底联合发文,决定从8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小金库”虽然姓“小”,但容量并不小。据业内专家估算,随着财政收入的日益增长,我国每年发生的“小金库”资金总额或在1000亿元以上。据统计,30年间经历13次清理整顿,国务院就小金库曾经发出过11次清查文件,各地更是下发过不少相关文件,可是“小金库”不但没有根除,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还愈演愈烈,犹如割韭菜一样,割了一茬,又长一茬。尽管从此次国家出台的公共政策来看,无论从追溯年度上,还是从处罚方式上,比原先清理力度加大了,态度更坚决了,但笔者觉得,仅凭国家一纸红头文件,要想实现预期目的,可能还是有点想当然。
  说到底,“小金库”之所以久治不愈,是因为,这部分钱属于政府预算外资金,游离于人大以及公众监督视线之外。
  很明显,倘若由政府任意支配“小金库”,不出现问题也难。所以,笔者觉得,就目前而言,最紧迫的就是要实现财政预算变革。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完善公共财政预算。这就要求,用“大预算”来医治“小金库”。具体点讲,一方面,对预算外的收入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对不尽合理的收费,该合并的合并,该取消的一律取缔;与此同时,新《预算法》里必须写入“所有的政府收入和支出都应当全部纳入预算”,从而建立新型的公共财政,确立“大收入、大支出”的财政分配利益格局。惟此,才能让“小金库”顺利搬到预算内的“大家庭”,接受人大、公众和社会的监督。
  当然,在没有修改《预算法》之前,深化资金管理制度,架构长效治理机制,也值得探讨。譬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锡荣在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提出了集体腐败的概念,并表示可考虑首先把私立小金库列入刑法犯罪中。可以预见的是,从法律的视角来遏制“小金库”,要远比中央纪委出台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威慑力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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