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龙指”赔偿案开庭 光大证券态度松动
2014-08-06    作者:田享华 吕雅琼 杨燕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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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隔一年,备受关注的光大证券“8·16事件”引发的民事赔偿案8月5日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该案审理持续至5日晚间,审判长宣布庭审阶段结束,将择期进行宣判。6月9日、10日的证据交换环节,光大证券方明确表示拒绝和解。而庭审结束环节,被告光大证券一方态度也有所松动,从证据交换阶段的“我们拒绝调解”,变为“将回去跟公司商量一下,看能否拿出一个(调解)方案”。光大证券2014年中报披露,截至6月30日,公司已收到法院受理的涉及“8·16事件”民事诉讼89起,涉诉标的约1202万元。

  时隔一年,备受关注的光大证券“8·16事件”引发的民事赔偿案8月5日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二中院”)开庭。

  光大证券(601788.SH)2014年中报披露,截至6月30日,公司已收到法院受理的涉及“8·16事件”民事诉讼89起,涉诉标的约1202万元。

  该案审理持续至5日晚间,审判长宣布庭审阶段结束,将择期进行宣判。6月9日、10日的证据交换环节,光大证券方明确表示拒绝和解。而庭审结束环节,被告光大证券一方态度也有所松动,从证据交换阶段的“我们拒绝调解”,变为“将回去跟公司商量一下,看能否拿出一个(调解)方案”。

  祸起“乌龙指”

  2013年8月16日11:05,上证指数出现大幅拉升,大盘一分钟内涨超5%。最高涨幅5.62%,指数最高报2198.85点,盘中逼近2200点。11:44上交所称系统运行正常。14时,光大证券公告称策略投资部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的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

  有媒体将此次事件称为“光大乌龙指事件”,事件发生后,中国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处以超过5.2亿巨额罚款,并对部分高管处以终身市场禁入处罚。虽然处罚力度空前,但是受到乌龙指影响的人却未必能从中获得赔偿,尤其是股指期货投资者,这也是本次诉讼的缘起。

  此案的原告主要是股指期货的个人投资者,此次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计61件,将合并审理,其中严义明律师代理33件,许峰律师代理16件,林嵘律师代理8件,王智斌律师代理4件。其余案件包括个别无代理人、外地律师代理的部分案件,下次另行安排庭审。

  此前光大证券曾对上海二中院的管辖权产生质疑,最终被上海高院驳回,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光大证券方面依然对上海二中院是否有权受理、管辖此案和是否应当终止原告方诉讼提出了异议。

  昨日上午,针对证监会认定的事件过程、证监会行政处罚,双方就证监会判定事实展开交锋。对于原告方提出的“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价格”等责任,光大证券方拒不承认。

  根据合议庭梳理,双方针对四大争议焦点展开:1.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2.内幕交易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3.投资者的经济损失与行为人的内幕交易是否存在因果关系;4.内幕交易行为是否给投资者造成了经济损失。

  责任“拉锯战”

  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双方展开了拉锯战,光大证券辩解称此次光大证券可能存在内幕信息,但不存在内幕交易,从事件发生到光大做出声明,仅仅过了三个小时,根据国家法律,证券市场出现异常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信息即为合法。在上交所跟光大证券联系之前,光大证券也是不知情方。

  至于操纵市场,光大证券宣称其所进行的任何交易都是合法的,并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要求光大的每一条交易都需要向外界宣布,买了多少股,每股多少钱,基于基本的法理,法无禁止即为合法,光大并不存在操纵市场。而且,根据证监会的调查,判定巨额交易客观上造成了证券市场波动,但属于技术缺陷,不构成操控市场。

  原告方还认为光大证券存在信息误导的过错,因为21世纪网(微博)做出的乌龙指报道是媒体揭露,不属于信息披露,当时董秘梅键对21世纪网否认了误操作的猜测,这误导了投资者。基于梅键的董秘职位,他应当对自己的回复承担责任。

  光大证券方则坚称媒体报道是传来证据,不应作为光大证券的态度。况且有关于梅键的报道是11时59分发布,在下午开盘前光大已经做出了更正,所以梅键的报道主要发生在歇市时期,不应对市场产生实质的影响。光大证券还称,事件发生时梅键并未参加公司的会议,所以他的表态不能代表公司。

  对此番表态,原告律师笑称,才知道梅键是临时工,只要出了问题,董秘也可以变成“临时工”。

  光大证券则再度回应称原告认为梅键是“临时工”这个说法是不着边际的,一个人只要获得了公司的授权,他就代表公司,如果一个临时工被公司授权,同样可以代表公司,如果董秘没有被公司授权,就是他的个人行为。

  原告律师对这一说法再度反驳称,梅键作为董秘专门负责的就是对外沟通公司业务,视为获得了公司概括性授权,光大证券的说法是在曲解事实。

  新型案件“增长见识”

  在原、被告双方进入对光大证券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的辩论环节,光大证券代理律师刘凌云引用公司策略投资部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称光大证券在下午继续交易符合事先制定的交易计划,即对多、空下单控制风险敞口。

  严义明称,对冲交易是对暴露的风险进行保护,其上午的交易原先是以获利为目的,但如果存在反向操作,则上午的交易难以产生利润,因其被反向操作所抵消,且存在手续费损失。

  对此观点,刘凌云直斥原告律师不了解对冲交易,“原告可以通过这个案件,增长见识。”

  而“增长见识”一说也让现场火药味猛增,严义明回应称,光大证券的公司规定并不具备法律效力,虽然对冲交易并不违法,但光大证券没有向投资者公开交易依据的内幕信息,仍旧侵犯了投资者的公平交易权。

  2010年,随着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相继推出,内地资本市场做空成为可能。而破土不久的对冲交易尚未被普通投资者所了解。原告律师林嵘对《第一财经(微博)日报》表示,代理该案件在法律的基础上,也要对投资有着深刻的体会。“法官审理这起案件,也做了不少功课。”

  不赔偿就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光大证券方面是否存在过错的争议,光大证券方则回应称,该乌龙指事件是因为其交易软件出现了障碍,在这起事件中自身也属于受害方,承受了巨大的损失,因此光大证券并没有进行这一操作的主观动机,这完全是一个技术错误。

  同时,光大证券律师提出,在侵权客体上,原告在期货市场损失,是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目前期货法律并未有明确民事责任赔偿;在侵权过错上,光大证券没有主观过错。

  原告方则认为,光大证券8月16日下午进行的一系列交易行为,与上午发生的乌龙指案件有直接因果关系,就应当承认这一点。

  值得一提的是,在北京的另一场官司与本案可能有重大关系,乌龙指事发时担任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的杨建波,他因受到中国证监会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而不服,2014年2月8日,他起诉中国证监会,要求撤销该市场禁入处罚。外界猜测,这一案件可能会与上海的民事赔偿案件有“互动”。

  严义明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杨剑波起诉证监会,是关于他本人的起诉,他没有资格要求撤销整个处罚书。他只有权对自己的部分提出诉讼,不会对本案是否存在内幕交易产生影响。他认为光大证券将杨剑波的案子扯进来是在误导法庭,属于虚假陈述。

  关于本案走向,严义明认为,这个案子可能达到的最好结果并不清晰,这就是一场博弈。这件案子怎么办肯定会对相关的市场和案子有一定的方向标作用。“我们希望光大能够效法其他违法的公司,设立一个赔偿基金,跟大家达成和解。但是,现在他们态度很不好,我们的当事人希望能追究光大证券方面的刑事责任。”

  哪种投资者能获赔?

  8·16事件当天11时05分,上证指数在光大证券的巨额买单下出现大幅拉升,大盘一分钟内涨幅超过5%。为了“对冲损失”,杨剑波等人在下午开盘后内幕信息未公开前,卖出大笔股指期货空单。

  在这一过程中,有当天上午已经持有空单的投资者,在大盘拉升之时承受损失。有在大盘大幅上升之时误以为重大利好释放,跟风买入股票现货的投资者,在午后大盘下跌中遭到损失。光大证券在14时22分公告之前,各种投资者的操作不一而足。

  原告方许峰律师认为,投资者起诉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的索赔依据主要是证监会对内幕交易的定性。投资者若提起索赔,至少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当天13时至14时22分之间买入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及其对应的300只股票的投资者,二是当天13时至14时22分之间买入180ETF基金、50ETF基金及其对应的200余只股票的投资者。

  “同时、善意、反向,这六字原则是投资者能否获得赔偿的标准。”许峰称,只要投资者的操作不违法,就不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

  王智斌认为,2013年8月16日上午11:05分之前,持有空头头寸的期货投资者也符合索赔条件。“大盘当日的巨幅波动是由于光大证券的过错造成的,如果投资者的损失与大盘当日波动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投资者就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向光大证券索赔。”

  而光大证券一方律师刘凌云则表示,原告投资者当天存在多种类型交易,除了简单的同向或反向交易,还有同时存在同向和反向的高频交易,“只要有一笔同向交易,就说明投资者的投资判断是多元的,与光大证券的错单及对冲策略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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