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华医药在逃财务总监仍正常履职
公司信息披露缺位
2014-07-24    作者:祁豆豆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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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证报记者通过调查确认,上市公司沃华医药财务总监王炯属于在逃人员,从去年12月至今被公安网络追逃一直未归案。但是,王炯身居公司高管,仍频繁且高调地出现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场合

  这听起来有几分离奇:上市公司现任高管,是公安部门缉拿的在逃人员。而且,当公安部门苦苦寻觅其行踪时,该高管却在公司正常履职。

  上证报记者近日通过多个途径进行了调查,确认沃华医药现任财务总监王炯因卷入一宗案件而被列为公安部门的在逃人员。尽管具体案情警方未予透露,但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层面看,显然存在违规之处。

  在逃的财务总监

  上证报记者在公安内网发布的在逃人员信息查询到,王炯确为在逃人员,逃跑日期为2013年12月4日,所涉案件类型是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案

  沃华医药2013年年报显示,王炯,男,1973年9月出生,毕业于天津商业大学,大学本科,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曾任三联商社潍坊家电公司财务经理、天德化工控股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沃华医药财务副总监。现任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从2012年4月24日到2015年4月24日。

  资料显示,为查明西安世纪盛康药业有限公司(简称“世纪盛康”)涉案资金情况,西安市户县公安局两次通知世纪盛康按期提供会计资料,该公司未能提供会计资料,后公安局于2013年7月30日向该公司送达《调取证据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提供会计资料,但至今公司未向当地公安局交出上述会计资料。在此背景下,公安机关向世纪盛康原财务总监王炯下发《拘留证》,但王炯却出逃北京,目前仍处于刑拘在逃。

  据了解,世纪盛康成立于2007年5月,是一家专业从事泌尿与生殖健康产业的中药企业。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沃华医药实际控制人赵丙贤通过旗下中证万融,分别对世纪盛康进行增资扩股及资产收购,以6000万元掌握了世纪盛康70%的控股权,原自然人股东杨帆、舒满平分别持有27%和3%。

  据世纪盛康前股东的说法,2012年,公司原始股东发现赵丙贤挪用公司资金,遂向西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实名举报。经公安机关调查,赵丙贤共从世纪盛康账户挪用资金7500万元。在此期间,赵丙贤还指示财务总监王炯将2009年9月至2012年3月间世纪盛康账册等凭证全部由公司转移出西安。因此,王炯因隐匿会计凭证和财务账簿而涉嫌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被户县警方网上追逃。

  对此,上证报记者向西安户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求证,主办案件的李队长证实:“王炯确实是在逃嫌疑人,公安机关正在对该案件调查取证,目前案件还在侦查阶段,不方便透露更多细节。希望社会公众提供线索或举报,帮助公安机关抓获嫌疑人。”

  经过记者对王炯身份信息比对,及知情人士证实,沃华医药财务总监王炯正是中证万融委派到世纪盛康的财务总监。

  王炯去哪了?

  从“逃跑日期”2013年12月4日至今的7个多月期间,王炯作为沃华医药财务总监一直在正常履职,先后于今年2月18日年报披露期及4月28日一季报披露期,对沃华医药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并确认签字

  那么,王炯究竟出逃何处?警方为何迟迟未将其抓获?

  一个疑问是:从“逃跑日期”2013年12月4日至今7个多月期间,王炯究竟去哪了?记者了解到,其实,作为财务总监的王炯一直在沃华医药正常履职。

  更为扎眼的是,王炯还在今年6月6日被提名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于6月27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成为公司董事。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附件中,除显示王炯简历外,公司强调:“王炯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对王炯在逃的事实只字未提。而从2013年年报信息来看,世纪盛康与沃华医药的实际控制人同系赵丙贤,双方存在采购商品等关联交易。

  昨日,记者特意在与李队长核实情况后,向其告知王炯目前在沃华医药的任职情况。但对此,李队长没有询问更多细节,随后便挂断了记者电话。

  一位从事刑侦工作多年的公安人员告诉记者:“只要在逃人员使用身份证在银行、酒店、网吧等公共场所出现,其身份信息会立即触发当地公安预警系统,当地警方必须立即采取抓捕行动,随后办理移交手续将在逃人员移交案发地公安局,否则属于当地警方的不作为。”

  “不过这种不作为几乎不可能出现,因为每个公安单位都有抓逃的任务指标,只要掌握了逃犯的信息就肯定会采取抓捕行动,某种意义上也算完成工作任务。对沃华医药所在地的山东警方而言,因为他们没有对案件长期侦查的可能性,仅是针对逃犯本人必须要采取抓捕。”公安人员如是分析。

  对于西安警方的冷静态度,某公安局刑侦大队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拘留只是暂时的手段,采取刑拘后没有足够的证据,需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在14或37天内释放嫌疑人,程序繁琐且易打草惊蛇。本案中,可能王炯还涉嫌其他重大经济犯罪,警方希望能够掌握足够多的证据即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如移交检察院起诉等。既然目前已明确嫌疑人在某固定地点活动,警方就可以有充足的时间精力搜集更多有力证据,再采取实际行动。”

  信息披露缺位

  有律师表示,对于本案处于立案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可以任职。但出现类似王炯这样的情况,上市公司应该进行披露

  一位法律界人士指出,从该案件看,当事双方都有自己的利益诉求,在不清晰具体案情的情况下,外界无法对案件本身做出评判。

  那么,一个刑拘在逃人员能否担任上市公司高管呢?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李冬松也向记者表示:“对于本案处于立案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可以任职。但类似王炯出现这样的情况,上市公司应该要进行披露的,公告提示其可能无法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上述问题可能还会影响并阻碍到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等事务。”

  随后,记者查阅《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其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

  但2013年底年至今,沃华医药从未对王炯刑拘在逃的事实做过公开信息披露。

  昨日,上证报记者以投资者身份致电沃华医药董秘办公室,一位女工作人员接听电话称,对于财务总监王炯系在逃人员的事情并不知晓。“这个问题需要公司高管回答,不过本周董事长、总经理、董秘等所有高管均外出开会不在公司。”该工作人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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