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要求股东先披露后减持
2014-07-24    作者:    来源:新华道琼斯手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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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交所22日发布《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三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事项(征求意见稿)》,要求上市公司相关股东预计未来6个月内通过上交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单独或者合并减持的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应当在首次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知上市公司并预先披露其减持计划。股东未披露减持计划的,任意连续6个月内减持股份不得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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