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获悉,《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日前经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将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并将所有涉及土地整治方面的各项政府资金统筹集中使用。
土地整治是指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理,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发,对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复垦。山西省地处黄土高原,水土流失现象十分严重,相关调查显示,山西省现存可垦荒地为400万亩盐碱地和100万亩沙荒地,按成垦系数来算,可供开垦为耕地的土地仅有300万亩,大力推进土地资源整治就显得尤为迫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为提高土地可利用率和质量、规范和促进土地整治工作,山西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土地整治条例》。该《条例》有两大亮点,一是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使民间资本通过招标投标的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二是对参与土地整治的准入条件、鼓励补偿措施等做出具体规定。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其所属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的统筹工作,并鼓励土地权利人自筹资金和其他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活动。对于单位或个人自筹资金进行土地整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补偿所需费用从新增耕地指标转让收益和土地整治相关经费中列支,具体补偿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此外,为了整合政府土地整治相关资金,《条例》还规定,今后将以土地整治项目为平台,国土、财政、水利、农业、交通运输等部门相互配合,将土地整治资金及以工代赈、农业综合开发等涉农专项资金,按照规划集中投入项目区,发挥资金的聚集效应和放大效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