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制度改革助A股“大浪淘沙”
欺诈发行被“点名” 信披违规受“严打”
2014-07-07   作者:于萍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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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日前公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称《退市意见》),标志着退市制度改革再向前迈出一步。此次《退市意见》不仅提出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还明确了针对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行为实施强制退市。业内人士表示,退市制度的完善将有利于进一步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打击股市“害群之马”,促进A股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划定强制退市红线

  我国资本市场建立至今,曾出现上市公司造假的先例。在造假事项遭到曝光后,相关责任人受到严肃处理,但造假公司多数未能及时退市。相反,一些造假公司由于具备重组概念,仍在市场上屡掀波澜。业内人士认为,此次证监会明确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将实施强制退市,对上市公司欺诈行为将起到警示作用。

  按照此次发布的《退市意见》,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对于上述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公司,《退市意见》原则上要求证券交易所在一年内作出终止上市决定。《退市意见》还特别强调,对于欺诈发行暂停上市公司,除非发现其行为不构成欺诈发行,否则其股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终止上市交易。

  事实上,我国证券法中已有关于“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的相关规定。不过,由于缺乏明确的实施标准,造假公司并未及时从市场中清除。

  以万福生科为例,公司在招股书中披露的2008年至2010年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为了达到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由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决策,并经财务总监安排人员执行,公司2008年至2010年虚增销售收入。证监会已责令万福生科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尽管存在欺诈发行,但万福生科股票目前仍存活在市场之中。

  市场人士表示,IPO申报企业中,有不少存在粉饰业绩的现象,通过虚构交易、少计费用、费用跨期入账等种种方法虚增利润,意在通过财务造假达到包装上市的目的。

  近年来,监管层对于上市公司IPO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先后对万福生科、新大地、天能科技等一批涉嫌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的公司立案稽查。其中,天能科技、新大地两家公司虽未取得发行核准,但IPO申报材料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及人员也受到了证监会处罚。与此同时,证监会对于IPO审查力度也不断升级。包括胜景山河、苏州恒久、立立电子在内的公司均被证监会撤销已过会的IPO核准决定。

  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表示,上市公司股票退出市场交易制度将常态化,有利于优胜劣汰,提高市场有效性,促进上市公司提升质量,资本市场生态将随之改变。

  重拳打击信披违规

  除了针对欺诈发行外,监管部门对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加码。目前上市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的现象仍较为严重。同花顺iFinD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已有114家上市公司由于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等原因而发布公告。

  从违规表现来看,上市公司主要集中在重大合同、诉讼、对外担保等事项披露不及时;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关系等。博汇纸业、*ST成城、*ST国恒出现了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问题。友利控股、西藏药业、泸天化、美锦能源等公司则出现关联交易、股权结构变化、对外重大担保、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的信批违规。

  还有部分公司涉及到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如:凯美特气对长岭凯美特停产事项的信息披露存在不及时,不准确;纳川股份则存在未按规定审议并披露关联交易,少计成本等违规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当前由于信息披露不规范而受到立案的上市公司数量增多,但并非每家公司都受到了严厉处罚。只有那些信息披露中的重要内容出现问题,并产生了重大影响的,才会被立案调查。通常情况下,多是上市公司自行改正。

  在此次发布的《退市意见》中,对于欺诈发行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也进行了差异化安排。其中规定,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暂停上市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全面纠正了违法行为、及时撤换了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了妥善安排的,其股票可以恢复上市交易。

  专家表示,应当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与退市关联,将有助于强化相关市场主体的责任与义务,有助于降低上市公司违规新披的数量,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此次退市制度改革提出了包括实施主动退市、明确欺诈发行要强制退市等措施,A股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将进一步得到完善。业内人士表示,对因重大违法行为而退市的民事赔偿还应进行更妥善安排,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在此次《退市意见》中,将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作为退市制度完善要考虑的重点问题之一。强化公司退市前的信息披露义务,规范主动退市公司决策程序,完善异议股东保护机制,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等。

  有律师表示,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等问题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不过,由于投资者举证困难,诉讼成本相对较高、周期较长,在一定程度上损伤了投资者维权的积极性。

  以绿大地为例,2013年4月,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因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等多项罪名被云南省高院判处1040万元罚金。从2011年8月绿大地被提起公诉开始,该案件历经多年。在刑事案件告一段落后,股东便拉开了民事维权的序幕。目前共有57名原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就欺诈发行股票等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诉讼索赔金额共计686.22万元。案件正在审理的过程中。

  专家认为,在引入主动退市与强制退市的同时,司法追溯、赔偿机制的建立等配套措施也应逐步跟进,发行人、保荐人、中介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落实问责机制,使投资者利益保护真正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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