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居民信用等级制要尊重居民权利
2014-06-25   作者:北方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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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睢宁县居民张华(化名)这两天有点郁闷,他刚查到自己今年有两次闯红灯记录,“罚钱是小事,关键是要被扣信用分了”。张华所说的“信用分”是指睢宁县自2010年开始全面推行的大众信用信息分值。大到违法乱纪,小到拖欠信用卡水电费,都会在这个信用体系中显示出来。114万市民每年根据分数被划为A、B、C、D四级信用等级,最高的A级可以享受一些优待,D级则会处处受限。
  闯红灯等违法行为,不孝敬父母等道德瑕疵,欠费不缴等诚信问题,都将直接影响信用分值,最终在一些优惠政策上失去权利。这种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在一些西方国家早已有之,而且也确实有利于促进道德与诚信建设,引导与督促人们遵守法律。但我们还需要看到,居民信用等级制在我国尝试和落地,还必须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给居民划分信用等级,不能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比如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人格权,信用等级体系必须尊重;比如居民上访、举报等政治权利,也不应该受信用体系的影响。因此,闯红灯扣分,恶意欠缴相关费用等降级是可以的;见义勇为加分,受到国家级相关表彰加级等也是可以的。但上访扣分、招商引资加分等明显与信用无关的内容,还需从信用体系中剔除。
  二是,相关信用等级的管理主体必须具有中立性,而且要保证客观公正。至少不能任由政府部门这个管理者直接来决定,以免让“居民信用等级制”沦为管理者的管理手段。政府可以主导这一制度的建设,但相关具体的信用评价工作,有必要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承担。
  三是,相关信用记录不仅要做到客观公正,更要盘活。居民信用被加分、减分等必须客观公正,这是基础。除此之外,相关信用分数和管理办法必须灵活,比如加分可以取消;比如决定扣分后,居民改正了相关行为,则可以考虑减少扣分或者取消扣分。
  “居民信用等级制”是一个有利于促进道德与诚信建设,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与进步的制度设计。希望能规划好、用好,能够尽快总结出相关积极经验,为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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