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将试点员工持股计划
持股总数不超总股本的10% 持股期限不低于一年
2014-06-21   作者:记者 吴黎华/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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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6月20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上市公司中开展员工持股计划试点。在业内人士看来,这对于疲弱已久的A股市场是一重大利好,同时也将成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重要内容。

  据介绍,所谓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既是设立持股计划的委托人,也是持股计划的受益人。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根据出资额享有标的股票对应的份额权益。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资金为委托财产,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指导意见》明确了员工持股的三大原则:依法合规、自愿参与和风险自担。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上市公司不得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在持股期限和持股计划的规模上,《指导意见》规定,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12个月,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个月;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在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上,员工可以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上市公司可以自行管理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也可以选任独立第三方机构,将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给合格的资产管理机构管理。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指导意见》采取不同的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除非公开发行方式外,中国证监会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不设行政许可。除此之外,非金融类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有关要求。金融类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指出,在上市公司中推进员工持股计划试点,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张晓军表示,目前,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较为普遍,员工取得公司股份的途径多样,公司对员工持股的管理也各不相同,出台《指导意见》,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员工的持股行为,促进员工持股计划良性发展。上市公司开展员工持股计划,可以为上市公司提供新的市值管理工具,有利于上市公司更好地开展市值管理工作。员工持股计划可以交由专业机构投资者进行日常管理,促进专业机构投资者提供更加多样的投资产品和服务,优化市场结构。

  他表示,《指导意见》发布实施后,中国证监会将依照规定积极推动开展试点工作。证券交易所将出台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引导、规范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负责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开立等有关工作,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将组织开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宣传、辅导工作等。各上市公司要切实落实《指导意见》的要求,根据公司自身发展规划、行业特点和经济效益,制定切实可行的员工持股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希望市场各方共同努力,做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工作,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认为,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是重大利好。让员工分享公司发展的成果天经地义,可持续增强公司成长动力;其次,上市公司员工是否愿意参加员工持股计划是试金石,也许以后会成为股市投资的重要参考指标;再次,员工持股将给股市注入增量资金,有利于增强股市流动性。

  业内人士认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开展,将成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2015年,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试点将全面展开,员工持股计划或将成为其中重点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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