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部分农村小微企业隐性集资放贷
2014-06-19   作者:张兴军  来源: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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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过对近年来当地法院办理的民间借贷、集资诈骗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调研后发现,以农村小微企业为主体的案件占比较大。由于此类案件往往涉及人员多、社会影响大,专家建议应加强监管力度,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数据显示,2012、2013年许昌全市法院办理6033件民间借贷案件、17件集资诈骗案件以及11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经过梳理发现,农村小微企业揽储后高息转贷他人,因未能及时收回借款导致无法还款给储户的,仅民间借贷案件中就多达1611件,占26.7%,涉及农村居民2800余人、小微企业主158人;28起刑事案件涉及受害人5000余人,犯罪数额多达6.2亿多元,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亟需引起重视。

  办案人员介绍,上述现象有三个特点:一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部分小微企业因从银信部门贷款有较大难度,大多采取民间借款形式用以维持或扩大生产经营。由于近年来农村铸造、养殖、食品加工等行业总体效益不好,民间借款维持生产经营所获利润低于以更高利率放贷的收益,因此部分小微企业假借生产经营需要资金为由,以高利贷向村民借款吸收资金,后转手以更高利率转贷他人,以利息差牟利。小微企业吸收资金时大都出具借条,与通常非法集资人收储时出具存折或许诺给予一定回报、红利有较大区别,这种吸储放贷方式隐蔽性较强,风险不易监控。

  二是涉及人员众多。因小微企业的借款利率远高于银信部门存款利率,且没有抵押或担保限制,仅凭借条即可,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村民禁不住高利诱惑,将个人毕生积蓄甚至亲戚朋友积蓄全部借出,此类案件涉及的家庭和人员数量较多。

  三是社会危害大。上游借款人未能及时归还本息导致资金链断裂后,个体小微企业根本无力偿还村民本息,引发大量民间借贷纠纷;部分外逃的个体小微企业主,即使被诉也不到庭,造成缺席判决较多,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村民本息无归。规模较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或集资诈骗案件,通常伴随有暴力追债、非法拘禁、群体信访等案事件,处理难度较大。

  针对农村小微企业隐性集资放贷现象,有关人员建议,国家应加大对个体小微企业扶持力度,出台更多具体措施,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依赖民间借贷等根源性问题;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在阳光下规范、有序运作;加大金融监管力度,建立风险可控、监督有效、约束力强的管理机制,同时加大对非法集资、集资诈骗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此外,还应加强金融与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提醒农户认清放贷风险,防止被高利诱惑,借贷时尽可能要求借款人提供适当担保,确保债权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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