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沪港通试点若干规定征求意见
2014-05-10   作者: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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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9日就《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将根据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后尽快发布实施。

    《规定》是市场参与者开展沪港通相关业务活动的重要依据。《规定》共19条,明确了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结算机构的职责,对境内证券公司开展沪港通业务提出原则性要求,明确了沪港通的业务范围、外资持股比例、清算交收方式、交收货币等相关事项,对投资者保护、监督管理、资料保存等提出了相关要求。

    《规定》中首先明确了交易所的职责,包括设立并管理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督促并协助其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履行规定的职责、制定业务规则并进行自律管理、管理和发布相关市场信息、进行市场监控等。此外,上交所还将制定港股通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及实施指引。

    对于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的职责,《规定》中指出,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按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或通过交易所的相关业务安排提供沪港通相关服务,负责额度管理,制定业务规则、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制定证券公司或经纪商开展沪港通的技术标准并对其技术系统进行测评,对接入的证券公司或经纪商的技术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规定》还明确了结算机构的职责,包括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施,为沪港通业务提供登记、存管、结算服务,制定相关业务规则,依法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对开展沪港通业务的结算参与人的相关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等。《规定》对境内证券公司参与沪港通提出原则性要求,内地证券公司开展港股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定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风险,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切实维护客户权益。

    《规定》对沪港通下交易环节作出相关安排和要求,因交易异常情况严重影响沪港通部分或全部交易正常进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和合同约定,暂停部分或者全部沪港通相关业务活动并予以公告。明确了沪港通的业务范围,上交所、联交所开展沪港通业务,限于向投资者提供规定范围内的股票交易服务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服务。并明确禁止暗盘交易,规定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不得自行撮合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股票的订单成交,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场所对通过沪港通买卖的股票提供转让服务。

    此外,《规定》明确,外资持股应比照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相关监管规定,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境外投资者依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对于沪港通下结算环节的相关安排和要求,《规定》要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通过香港中央结算公司行使对该股票发行人的权利。中国结算代表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前,应当通过内地证券公司事先征求投资者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中国结算出具的股票持有记录,是港股通投资者享有该股票权益的合法证明。香港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买入的股票应当登记在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名下。香港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买入股票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规定》还明确了互不传导结算风险的原则,对于通过港股通达成的交易,由中国结算承担清算交收责任;对于通过沪股通达成的交易,由香港结算承担清算交收责任。两地结算机构应当以风险相对隔离、互不传递的原则,互不参加对方市场互保性质的风险基金安排。而对于交收货币,规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股票,应当以人民币与证券公司或经纪商进行交收。

    对于监管执法及跨境合作,《规定》指出,对违反《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沪港通若干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和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依法查处沪港通业务相关跨境违法违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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