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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9   作者:记者 吴心韬 陈春园 林超/伦敦 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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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先易后难分段推进国企改革 2.改革激发企业活力 3.注重安抚职工 4.法国:分类管理 合同约束 明确责任

  二战后,国有化运动在一些西方国家风起云涌,英国工党政府先后两次掀起国有化浪潮。随着经济停滞不前,以及国企问题不断增多,英国开始推动私有化。通过对国有企业采取先易后难、分段推进的改革步骤,英国对主要国企进行了私有化,激发了企业活力,卸下了政府包袱,增加了财政收入。
  在改革过程中,英国政府采取多种措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中小企业和投资者利益,注重企业员工安置,使国企改革顺利推进。

  先易后难分段 推进国企改革

  为治愈二战创伤,从1945年12月起,英国工党政府实行国有化政策,到上世纪70年代初,英国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占全国总资产的30%,成为这一时期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与此同时,国有企业的问题也逐渐显现:企业冗员、效益低下、亏损严重,实体经济增长乏力,出现以滞胀为特性的“英国病”。
  1979年,撒切尔政府执政,为挽救英国经济开启了私有化大幕,执行了有计划有步骤推行国有企业私有化的新经济政策,在财政战略上坚持以货币主义为主的紧缩政策,放松政府管制,鼓励市场竞争,改善投资环境,积极引进外资。
  撒切尔夫人推行“小政府、大社会”模式,首先撤回政府对工商业的直接干涉,把改革定位为不以政府获得最大的财政收益为目标,而是通过资产重新分配,让更多的人成为国有资产所有者。这种目标设置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国企改革中可能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股减持定价等问题。
  改革过程中,英国政府遵循“先盈利、再出售”原则,采取了先易后难、分段推进的措施,将私有化目标基本锁定在盈利状况较好的国企上,包括英国石油、英国航空、劳斯莱斯和英国钢铁等知名品牌。1989年后,英国政府才开始出售带有自然垄断性质的企业及处于衰落的老企业。
  在国有股减持过程中,英国政府通过各种措施,如简化购买手续、允许分期付款等,鼓励普通居民尤其是本企业职工购买股票,最大限度吸收广大国民参与,从而既增加购买国有股的资金来源,又保证出售时的公平性。
  为保证国有资产不被贱卖,英国政府制定了一套完整的体系,主要包括:一、法律和法规约束。国有股出售之前,在主管不同产业的政府部门外成立独立于政府的私有化立法和政策制定委员会,由他们结合公众意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人为干扰;二、政府任命一些专业人士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涵盖金融、财务、证券管理、法律等各方面人才,专业人士提交评估报告,争取国有股卖个好价钱;三、设立国有资产私有化绩效审计司,通过严格审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为保证改革顺利进行,英国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措施,比较典型的是特别股权安排、照顾职工和分散小额股东的权益。特别股权安排是指政府保留一部分国有股权暂不出让,目的在于防止某些行业或私人企业利用私有化改造,采取恶意收购或兼并国有企业的不良做法,同时也制约企业的管理人员利用私有化改造转公为私,瓜分国有资产。照顾职工和分散小额股东权益,重点在于合理确定职工持股购股方案,一般让本企业职工持有本企业总股份的10%左右。

  改革激发企业活力 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撒切尔执政期间,政府共出售或私有化了50家国有企业,其中包括数十家电力和水利企业,为政府财政筹集资金超过500亿英镑。由于制度设计较完备,执行有力,从1979年到1989年,英国企业私有化进程顺利,企业活力被有效激活,大多数改制国企在上市后表现较好,英国成年人持股比重从7%上升至25%。
  1979年英国政府推行的私有化,掀起了西方政府管理国企的一场革命。英国采取业务出售、管理层和员工收购、授予特许权、股票上市等手段,使企业以一种清新、透明的方式开始经营,外部投资者能够清楚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改革之后,企业活力大增,英国政府不仅通过股份制得到了660亿英镑的收入,而且每年可从这些企业中得到33亿英镑的税收。
  但私有化的负面效果也不容忽视,包括公共服务建设投入减少、物价持续上涨、企业大幅裁员、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增加等。例如,英国铁路公司私有化导致政府对该行业的年度财政转移支付,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的10亿英镑左右,提高到2006-2007财年的60亿英镑,而私营铁路公司也将运营成本转嫁给消费者,使得火车票价逐年上涨。政府对煤炭行业的私有化导致1985年煤炭工人大罢工,此后10年间,煤炭行业失业人员增加了20多万。私有化以来,英国电信集团裁员人数也超过10万。

  注重安抚职工 避免各方抵制

  英国私有化进程一直在持续,2010年以来,英国政府主导了新一轮的私有化浪潮。为确保改革顺利推进,英国政府的私有化方案更注重完整性、长期性和安抚性,有效地避免了员工与雇主、员工与政府之间的冲突。以英国皇家邮政改革的例子最为典型。
  2013年10月,英国皇家邮政集团登陆伦敦证交所,上市首日即受热捧,收盘时股价大幅上涨38%,成功募集资金约17亿英镑,成为年度欧洲地区规模最大IPO事件,同时也是过去十多年来英国最大国有企业私有化案例。
  根据英国政府和皇家邮政集团的计划,皇家邮政集团10%的股票无偿派发给该集团员工,平均每人将获725股。若以发行价计算,每名员工所持股票价值约为2392.5英镑。同时规定,员工需持有股票3年之后才能出售,持股5年之后再出售可免征所得税。
  由于政府在补偿计划上相对慷慨,且从宣布上市计划至今皇家邮政并未进行大规模裁员,该私有化计划获得内外部较高比例认可。数据显示,仅不到0.5%的员工拒绝接受邮政集团的无偿送股,换言之,支持此次私有化的员工比例接近100%。
  尽管英国通信工人工会一直以来反对并批评政府此次私有化计划,并有皇家邮政员工在集团上市首日还聚集在伦敦证交所门前抗议,但总体而言,科学合理的上市设计、人性化的员工补偿与持股激励计划,使皇家邮政上市成为一桩皆大欢喜的交易,也为英国政府下一步私有化奠定了基础。

  法国:分类管理 合同约束 明确责任
    记者 李明 陈春园 林超/巴黎 北京报道

  在法国国企业改革进程中,政府在明确国家职能的前提下,通过划分战略核心部门和竞争性行业,对国有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并以合同化的方式约束政府与企业间的责任和义务,使经营和监督分开运行,既确保了国家对关键性国有企业的控制力,又保证竞争性国有企业拥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 

  明确国家职能 建立制度框架

  法国电力集团是法国“电老大”,2005年实现整体挂牌上市,从国有独资企业转变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公司。法电集团改制是法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范例。
  法电集团成立于1946年,是欧洲最大的能源公司和全球最大的核电运营企业,业务范围涵盖电力行业上下游各环节,以及天然气和能源贸易及服务领域。
  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欧盟分别于1996年和2004年发布指令,确定开放电力市场和引入竞争机制。从2000年起,法国政府用了5年时间准备,为法电集团等公用事业领域国有企业改革建立法律和制度框架,然后才实施改制。2002年7月,法国总理拉法兰在新政府《施政纲领》中明确将法电集团等国企改制上市。2003年2月,法国经济、财政和工业部的专家组呈交了一份《关于国家股东和国有企业的治理》的报告。当年7月,法国政府向议会呈交了一份《关于国有企业的管理》的专家调查报告。这两份报告对法国政府的职能与国企管理进行了反思,提出包括建立国家参股局、公共服务使命合同化、国企改制上市等一系列改革措施,明确了法国国企改革的原则和制度框架。
  在此基础上,2004年11月,法国政府组成了一个包括政界、工业界和学界代表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制订了法电集团改制后的发展战略与经营模式,分析了资本开放的条件与时机。改制上市方案经议会批准后,2005年10月,法国政府与法电集团签署公共服务合同,确定国家为电力系统的管理方,法电集团为电力系统的主要经营方。
  由此可以看出,法国在国企改制之前,先从明确国家职能入手,把政府的公共行政管理职能与国家所有权职能分开,在公共财政体系下建立起统一的国家股东机构——国家参股局。国家参股局向国家参股的企业委派一至三名代表,出席股东大会,与股东建立对话机制,参与企业决策。

  分类管理 合同约束

  为法国国企改革定调的两份报告《关于国家股东和国有企业的治理》和《关于国有企业的管理》指出,国企本质仍是企业,必须有竞争力,国企管理模式需要适应欧盟要求开放市场的新要求以及全球化的新趋势;国家要切实履行股东职责,但需避免滥用权力。
  2005年德维尔潘出任法国总理后,延续了前任总理拉法兰有关国企改革的思路,提出了行政和公共服务部门改革计划,将法国公共服务对象分成三大类:第一类是不能仅用商业原则考量的部门,继续由国家全权管理,包括公共卫生、教育、印刷、铸币、基础设施等;第二类是属于商业活动范围但涉及国家战略利益的部门,继续由国家控制,包括核电、航天航空、国防军工以及邮政等;第三类是可以同私营企业竞争的部门,开放资本,允许企业寻找回报高的项目,如能源、交通运输等。
  对于公益性和垄断性的国有企业,法国采取的是国家独资或国家控股的方式,从价格、投资、分配等方面实行严格的控制,管理比较严格。对于竞争性行业,法国采取的是国家参股的方式,甚至是出售等退出方式,这类企业大多是竞争性的国有工业企业,政府基本上不采取直接行政控制,也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只是通过国家所拥有的股份权,来影响企业的重大战略决策。
  目前,法国政府共向71家企业参股,其中港口、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管理企业24家,航空航天和国防军工企业10家。国家参股企业2012年实现营业收入1450亿欧元,其中能源行业3家企业的营业收入比重约占整体参股企业的40%,航空航天和国防军工企业约占19%,公共交通和服务业各占14%。
  在行政和公共服务部门改革中,法国采取了或者通过立法方式明确国家部分职能,或者国家与企业签订公共服务合同的形式,来规范和加强特殊行业与特殊企业的公共服务职责,并确保企业的竞争力和公共服务事业内容的透明度。而严格遵守合同,成为公共服务参与者的行为准则。
  法国对国有企业并不强调政企之间的完全分开,而是既要保证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又要采取适当的经济杠杆手段,切实行使国家所拥有的控股权。

  经营监督分离 避免利益冲突

  《关于国家股东和国有企业的治理》报告认为,在向竞争性市场渐进开放和对私有资本投资开放的背景下,公共服务可以由非政府机构管理,在保证服务合同经济性和透明性的条件下,可授权企业完成,同时要建立跟踪机制以保证公共服务效率。
  在法电集团改制过程中,法国成立了由财政部牵头的多部委跟踪委员会,对法电集团的合同执行情况实施后续跟踪。跟踪委员会与法电集团每三年编制一次合同执行总结报告,并呈交议会审批。
  为加强透明度,法国政府强调,企业或相应的经济实体的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应与公共服务活动区分,以避免收益转移,并确保行业竞争合法性,确保公共服务参与者在严格遵守合同的基础上具备竞争力。
  与此同时,法国将国家所有权机构和监察机构分离,经营权由国家参股局行使,而在法国财政部内另外成立了一个与国家参股局平行的监督机构——国家监督署,负责国有企业和公共服务机构的监察工作。经营与监督分离可以避免利益冲突,加强公共部门领导人的责任感。
  国家监察署的任务是向政府通报受监察企业或机构的情况,同时将政府有关经济和财政的具体政策传达给受监察企业或机构。国家监察署既要识别国有企业和公共机构的主要经济、财政风险,并采取一切防范措施,也要对这些企业和机构的效率做出评价。近年来,除个别情况外,国家监察员已不再介入国企管理。但是在使用公共资金的机构,国家监察员对某些重大支出仍有发言权,并有权对遵守公共采购程序提出要求。

  划分战略核心部门 确保国家政治经济安全

  法国经济国有化程度较高,国企对经济增长发挥重要作用,但私有制仍然是法国生产资料占有的基本形式,国有经济与私营经济并存,构成了法国“计划型”混合经济的基础。
  为保证国家战略利益,法国政府将一些行业列为“战略核心”部门,对涉及这些行业的企业拥有并购否决权。2005年12月,法国政府不顾欧盟委员会反对,发布“反公开要约收购”政令,规定11个行业为法国经济战略部门,包括博彩、安全、生物技术、解毒剂生产、通信拦截设备与技术、数字系统安全、军民两用技术、与加密和解密相关产业、涉及国防安全的技术、军工、国防部供应商和承包商,法国政府有权否决针对这些行业企业的要约收购。
  针对一些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和其它行业企业,法国政府也实施国有化战略,对一些企业进行注资,保证这些企业的控制权不落入外国企业之手。2008年6月,法国政府宣布持有法国西部圣纳泽尔港口9%股权,以换取否决权和对该港口发展战略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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