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央行联手整顿银行与支付机构合作
商业银行应设支付限额
2014-04-17   作者:颜剑  来源: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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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证报记者确认,为切实保护商业银行客户信息安全,保障客户资金和银行账户安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银监会与央行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0号)。该通知对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提出系列明确要求。

  这是自上月央行就第三方支付机构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并暂停二维码(条码)支付业务引发市场轩然大波以来,又一次针对该行业的规范行动。与上月不动的是,此次银监会领衔了此次规范市场合作的行动,并且向与支付机构合作的银行业机构提出了要求。

  客户信息安全、资金安全成为银监会与央行此次联合行动的主要宗旨。该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开展各项业务,对涉及到的客户金融信息管理,应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规定,严格遵照客户意愿和指令进行支付,不得违法违规泄露。

  并且,商业银行应对客户的技术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客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相关的账户关联、业务类型、交易限额等决策要求应与其技术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该通知称,客户银行账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首次建立业务关联时,应经双重认证,即客户在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认证同时,还需通过商业银行的客户身份鉴别。账户所在银行应通过物理网点、电子渠道或其他有效方式直接验证客户身份,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分析人士认为,增加银行的身份鉴别,会影响开通快捷支付的便捷性和客户体验。

  该文件的第六条称,商业银行应设立与客户技术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支付限额,包括单笔支付限额和日累计支付限额。业内人士称,这实际上代表着,监管层认可了此前业界备受争议的四大行下调支付限额的行动。

  不过,该文件也称,“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临时调整支付限额的服务,在进行身份验证和辨别后,按照客户申请,在临时期限内可以适当调整单笔支付限额和日累计支付限额。”

  该文件的第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将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业务纳入全行业务运管风险监测系统的监控范围,对其中的商户和客户在本行的账户资金活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达到风险标准的应组织核查。特别是对其中大额、异常的资金收付应做到逐笔监测、认真核查、及时预警、及时控制。”

  而且,第十六条还规定,“商业银行应就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存管业务建立统一管理机制,未经总行书面授权,任何分支机构不得直接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开展备付金存管业务,强化备付金的监督管理。”

  业内人士称,将合作业务纳入到全行业务运管风险监测系统的监控范围,以及对备付金存管业务统一管理的要求,将使得此前部分大型支付机构采取对各分行逐个“击破”的合作方式难以为继。

  银监会和央行要求,商业银行应按照该通知各项要求,做好相应的制度及合同修订工作。相关工作最迟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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