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局部自来水苯指标超标事发后,当地五居民将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告上法庭。4月14日上午,兰州中院立案庭表示不予立案,理由是公民个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前些年,渤海湾漏油事件发生后,律师贾方义以公民的名义提起公益诉讼,各地法院不予受理。时至今日,《民事诉讼法》修改了,“公益诉讼”入法了,公民进行公益诉讼仍然是要碰壁,法律和司法机关是否该反思了? 新修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修后的法律虽然规定了公益诉讼,但问题仍然多多。 首先,哪些机关和组织有权进行公益诉讼,法律至今没有明确,这让公益诉讼像是空中楼阁,好看不好用。其次,并没有规定公民个人具有公益诉讼的权利,公益诉讼就举步维艰。再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草案中规定,公益诉讼“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正式修后的法律却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等于将大量的民间团体排斥在公益诉讼之外。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相关组织往往具有官方背景,他们并没有公益诉讼的动力,而具有公益诉讼动力的民间公益团体却没有公益诉讼的权利。 回到本案中,本案不仅仅是纯粹的公益诉讼,也是公民个人的侵权诉讼,这五个起诉的人本身就是兰州本地的公民,他们喝了受到污染的水,他们有权向水厂提出赔偿。因此,即便他们不具有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但具有侵权诉讼的主体资格,法院也理应立案受理。 此外,兰州水厂受污染的事件可能涉及的人数众多,将来可能有许多公民提起相应的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集体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法院可以单独受理这五名公民的诉讼,也可以发出公告,告之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法院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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