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制推行存忧 新证券法“破茧”难
多次闭门研讨 关注五大焦点
2014-04-16   作者:记者 吴黎华/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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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中国证券市场而言,2014年《证券法》的修改格外引人瞩目。《经济参考报》记者多方了解到,在全国人大财经委进行的数次闭门讨论中,注册制问题、证券定义问题仍然是此次修改的重点所在,除此之外,还涉及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以及证券监管权限的改革。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在一些关键问题上,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

  分歧 推注册制仍存顾虑

  4月10日,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在博鳌亚洲论坛上表示,IPO注册制改革草案年底出台。在2014年两会期间的记者见面会上,肖钢曾表示,证监会2014年的任务是研究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方案,方案今年可以完成,但注册制正式实施要待《证券法》修改之后。如果2015年《证券法》修改完成,那么注册制就能实施。无论是从法理基础上还是从监管部门的表态来看,《证券法》的顺利修改,都是中国证券市场注册制实施的基本前提。
  《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在启动《证券法》修改之后,中国证监会上市一部成立了一个工作小组,起草了较为原始的修改草案,并报送了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修改草案由证监会提交全国人大财经委之后,财经委紧锣密鼓,成立相关领导小组,进行大刀阔斧的修改,并且多次召开了闭门的专题座谈会。按照原定计划,修改后的《证券法》将在今年12月的人大常委会上进行审议。
  国务院有关部门人士则对记者表示,按照立法流程,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完成草案的初步修改之后,将会向国务院征求意见。届时,国务院法制办将向各部委征求意见并集中反馈,全国人大法工委则将在此基础上再度进行修改。
  从与会者透露的情况来看,此次《证券法》修改的一大核心问题,仍然是发行体制注册制改革的问题:如何实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权限应如何划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尽管在是否要实施注册制的问题上已经达成一定程度的共识,不少学者和业内专家仍然对于在一些基础性制度建设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实施新股发行的注册制,抱有相当程度的疑虑。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中国证券市场IPO中出现的问题,并不是核准制本身的问题,香港百年不搞注册制,直到今天都是核准制,他们是形式性的、程序性的核准,而这种核准制一到了中国内地之后,和行政权力的结合之下就走了样,变成了替股民选美的实质性核准,导致了只爱审批,不爱监管的情况出现。今天遇到这样的问题,应当反思核准制执行的问题。
  他认为,我国目前仍然不具备改注册制的条件。美国是以机构投资人为主的市场,有强大的法律制度,法院、证监会、交易所之间的权限划分十分清楚,股民起诉上市公司十分简单,而且美国实行严格的事后监管,发现问题严惩,不存在退不了市的问题,而这些中国都不具备。他建议,现在最好的妥协方式,就是绕开这个难点,搞一个“叫注册制的香港核准制”,即名义上为注册制,实际上是改良后的核准制模式,更多地借鉴香港模式。
  针对证监会与交易所之间的权限划分,另一位参加讨论的学者对记者表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注册制的实施很可能一分为二,程序性、形式性的审核将放在证监会,具体上市的批准将放到交易所。

  趋势 “证券”概念界定料将扩大

  除了注册制的问题外,《经济参考报》记者从多方了解到,本次《证券法》的修改之中,证券的定义、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以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强化,也将成为极其重要的内容。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在中国证券市场经历了20多年的时间发展之后,2005年修订、2006年正式实施的《证券法》已经远远落后于形势的变化,尤其是在近些年来,以P2P、众筹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日新月异的今天,修法已经时不我待。
  记者了解到,在此次《证券法》的修改之中,证券的重新定义,证券监管范围的扩大已成为共识。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证券的定义范围应当广一些,现在的集资模式、投资模式日新月异,信托、委托理财、文交所的文化产品等,涉及物权、债权、信托权益等,都是证券投资品种。他认为,凡是主张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信托权益以及其他各类具有可流转性的财产内容的有价证券,都应当视作证券。
  刘俊海表示,证券品种的定义,涉及对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定位,涉及证券监管者——证监会的定位,并涉及《证券法》的定位,在涉及上述三方面的情况下,就决定了证券品种的定义到底是广,还是窄,或者是取中庸之道。他认为,P2P主要功能是融资,符合证券市场本身的核心特征,同时,它也符合证券监管的主要目的——保护中小投资者。P2P良莠不齐,道德风险、法律风险涉及不特定人群,实际上是一对多,不属于私募俱乐部,本质上是一种公开发行,应该纳入到监管的轨道上来。纳入监管并不意味着要搞审核制,关键是要让其浮出水面,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可以考虑建立注册制。
  除此之外,此次《证券法》还将突出信息披露以及投资者保护。有学者建议,应当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完善信息披露规则,加大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及时性、易得性、易解性、简明性。实际上,自肖钢上任以来,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已经被多次提及,严厉打击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违规,已经成为了证监会的日常工作之一。
  在证监会2014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肖钢明确表示,要确立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要建立发行上市、日常监管等各个环节有机衔接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要根据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充实和调整信息披露要求,完善信息披露规范制定机制。
  另一方面,国务院办公厅此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从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九大方面强化了对于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参与全国人大财经委闭门讨论的专家透露,《证券法》修改也将充分体现对于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内容。

  革故 重塑证券监管体制

  证券监管体制改革也是此次《证券法》修改涉及的问题之一。专家和学者建议,应当建立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统一证券监管规则和思维,强化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权限,建立统一的、互联互通的、可供查询的证券市场信用平台。
  有学者建议,应当建立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和监管模式,现在看来,监管机构的统和比较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先整合监管规则。客观上,对于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应当在现有的体制上建立起“多龙治水”的体制,并需要统一监管规则。统一监管规则的前提是统一监管思维,发展与规范并举更加注重规范,效率与公平并举更加注重公平,诚信与创新并举更加注重诚信,便捷与安全并举更加注重安全,这些监管思维应当统一。
  另一方面,在证券监管和执法权限上,刘俊海表示,证监会目前执法权限偏软,执法手段严重不足,稽查总队是一个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副处级以下大都没有公务员身份,证券市场确定“宽进严管”的监管理念之后,“严管”现在依然不够,应当取消发审委,取消强制保荐,保荐人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证监会本身的定位也需要改变,应当成为一个真正的行政机关,明确其行政机关身份,充实执法权限,完善执法手段,创新执法机制,引进行政处罚和解制度。
  他还建议,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个人信用平台,建立资本市场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公众可免费查询相关信用信息,该信用信息数据库应当和工商总局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央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各部委数据库实行互联互通,并写进《证券法》,提高整个市场的失信成本。
  “实际上,在法工委的层面,在《证券法》的修改上并没有预设的想法。”一位业内人士表示,法工委的忧虑是,对外界透露的信息越多,公众的议论越多,就会把注意力从监管者转移到立法者身上来,同时会引发证券市场的波动,这并不利于《证券法》修改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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