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违法指定品牌愈加普遍
专家称应专门设计处罚条款
2014-04-10   作者:记者 俞俭 郑燃/武汉 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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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段时间,相继有一些政府采购项目被曝出涉嫌指定品牌或仅为某一家投标企业量身定做。专家认为,要解决好这一问题,应专门设计针对指定品牌行为的处罚条款。

  指定品牌现象愈加普遍

  “政府采购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这说的是政府采购的“好经”被念歪了,筐里装了很多猫腻。随着中央开始狠刹“四风”,以前政府采购中总被人诟病的豪华采购、天价采购行为已大为收敛,但违法指定品牌与量身定做的现象却越来越普遍。
  前不久开标的四川省卫生厅计算机、路由器等通用设备政府采购项目,尽管其招标文件因遭众多供应商质疑而四易其稿,但最终的招标文件仍被供应商认为存在明显的指定品牌倾向。
  而在这之前,重庆市政府也被曝出近年来在计算机项目采购招标中,几乎都指定惠普、华硕、方正这三家品牌,其背后原因就是这三家品牌在重庆有投资或已设厂。
  中国政府采购研究所办公室副主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白志远分析认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指定品牌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指定品牌,也就是在采购文件中直接标明出所要购买货物的品名、商标、品牌等,达到所要购买品牌的目的;另一种是间接指定品牌,也就是通过确定货物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产品规格等,间接地达到采购指定品牌的目的,这种方式又称技术性指定品牌。“在采购招标过程中,如果设置条件仅为少数品牌所独有,那就有指定品牌的嫌疑”。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对于政府采购中存在的大部分指定品牌和量身定做现象,一般人很难看出来,只有内行人才知道关键所在。因为,技术指标有很多条,可能只需要有一个技术指标是排他性的,就可以把其他的潜在投标人排除在外。但是由于它的专业性,业外人对这个技术指标可能无法判断。
  正因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专业性,指定品牌和量身定做的情况在政府采购领域变得越来越普遍。“虽然政府采购法上明确规定,招标文件中不得指定厂商和品牌,但一些地方在采购中变通处理,要么直接写明品牌和型号,要么在技术指标上有倾向性。”一位供应商说,每个厂家的产品都有其特点,只要指定一两个产品特点,基本上就是内定了某个品牌。

  指定品牌行为危害极大

  造成政府采购指定品牌现象越来越多的一大原因就是,这样的行为很难追究责任。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表示,指定品牌、尤其是以行政命令指定品牌是完全不合法的,但是要杜绝这种现象很难。首先从地方利益出发,地方政府必然会倾向于本地品牌。其次,这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行为很难追究责任。比如《政府采购法》规定优先购买本国产品,但从未有人会因为购买外国产品而遭受处罚。甚至有地方政府认为,“本地政府采购优先购买本地品牌,促进了地方产业发展”。这样的观念下,地方保护和指定品牌为什么屡禁不止也就不难理解了。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王丛虎也认为,指定品牌毫无疑问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目前,指定品牌分几种不同的情况。有的是招商引资的时候企业和当地政府有协议,有的是代理商在当地有重大利益,有的是采购人偏好。而大规模的地方政府投资和大规模的招商引资,相当一部分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这为地方政府出台这样那样的保护政策提供了契机和空间。在地方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各地指定品牌之风愈演愈烈。
  王丛虎说,从法律上来讲,只要其他被排斥的供应商提起质疑投诉,监督部门就应当介入处理。但目前的现实情况是,监管部门力度不够,尤其是面对行政命令时很难起到作用。
  然而,指定品牌行为却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引发供应商的授权报备机制和随之而来的价格控制问题,从而无法形成采购操作环节的有效竞争。
  专家认为,在相关采购和招标中指定品牌和制造商,是一种变相排斥、限制其他同行供应商的反竞争行为。如果在招标采购中企业被置于不公平的地位,那么即使企业的产品和技术再先进,再有竞争力,也会失去公平竞争的机会,从而致使企业和最终用户的利益受到侵犯。

  应对此种行为进行处罚

  如何从根本上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指定品牌的问题?
  中国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陈志勇教授认为,公示采购需求,是解决指定品牌问题的重要措施。通过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公示,让潜在供应商都了解采购人采购项目的需求,监督采购人,可以防止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进行指定品牌采购。
  陈志勇说,制定完善的标准是另外一个重要途径。比如,在办公用品的采购上,由于我国没有制定统一的配备标准,一些采购人打着“特定要求”的幌子,指定品牌。所以,要尽快出台办公用品配备标准,成熟一项,出台一项,从而杜绝指定品牌的借口。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也认为,必须通过标准体系的建设,使政府采购有章可循的同时,也让人们对政府采购行为的评价有基本的依据。同时,也必须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标准,加强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包括基本支出标准、商品支出标准以及工程类支出标准等。
  湖北省政府采购协会副秘书长宋军则表示,应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开展行业协会间的合作,对有指定品牌嫌疑的采购项目组织行业类的专家进行复审,找出普遍性的问题,有针对地提出解决措施,防止指定品牌现象的发生。
  而白志远说,解决政府采购中指定品牌问题,根本之处是强化法律追究责任,对采购人有意指定品牌的行为进行查处。少数人为了一己私利,与供应商串通一气,通过指定品牌来达到特定供应商中标的目的。而对于采购人有意指定品牌的行为,不论《政府采购法》,还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都没有具体对应的处罚条款。因此,为了打击这种违规行为,在今后的法规修改中,应专门设计对指定品牌行为的处罚条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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