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剑波证监会激辩“乌龙指”四大疑点
2014-04-04   作者:记者 吴黎华/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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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颇受外界关注的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的当事人杨剑波诉中国证监会一案4月3日正式开庭。在当天的庭审上,作为原告的杨剑波及其委托代理律师同被告进行了交锋。从当天的庭审实录情况来看,原告、被告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内幕信息的认定、披露的时间节点、对冲操作性质以及杨剑波本人在该起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等四方面。
  杨剑波一方认为,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光大证券具有双重身份,光大证券是股票发行人,作为上市公司错单信息是光大证券内幕信息,作为机构投资者是股票买卖人,其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被告(证监会)一方则认为,证券法第75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在实践操作中,行政法有大量兜底条款。
  在内幕信息的发布时间节点上,原告一方认为,光大证券错单交易信息公开时间是2013年8月16日下午一点之前,发生错单交易的金额在国内主流媒体上有充分披露,光大证券错单交易信息在8月16日中午已经成为公开信息。被告一方则认为,内幕信息公开由上市公司经过一定的程序向市场披露,而不是由一般媒体进行任意揣测。
  在对冲操作的性质上,原告一方认为,光大证券下午是按照策略投资部的计划和安排实施的,是一种中性策略投资策略,中性市场交易策略本身不存在对现行法律法规的违反,按照交易策略实施符合既定交易安排。被告一方则强调,任何交易策略不能对抗法律强制规定,如果执行中性策略时候违反法律规定也是构成内幕交易。光大证券8·16上午事件是突发事件,光大证券没有进行信息披露反而进行交易,不是执行中性策略。
  同时,双方对于杨剑波本人在该起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也存在较大争议。原告一方认为,杨剑波并非光大证券公司高管,也不是决策层人员,只是投资部的部门经理,是在执行公司既定交易安排。在此过程中原告没有个人决断,原告不应当给公司决断负责任。证监会一方则认为,杨剑波不仅参与了决策会议,下午交易是由其提议的并且由其具体负责执行。光大证券上午突发事件发生在策略投资部,杨剑波在光大证券整天事件中是核心人物。
  除此之外,杨剑波向法院提供了一份证人证言,欲证明错单发生后,光大证券立即向相关证券监管机构进行报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事先目睹了交易过程。但证人当日未到庭,证监会则对其证言真实性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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