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把微代言的大V们装进法律笼子
2014-03-19   作者:毛忠斌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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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月15日起正式实施,明确提出明星代言广告如涉及虚假宣传,将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一些明星经纪人在采访中透露,为了规避风险,多数明星已不接食品、药品类的代言,而且自己也基本不使用代言产品。
  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微代言即微博植入式营销成了大V、名人们的新宠,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言,又是个新问题。 
  微代言因为“零成本”、易操作以及隐蔽性等诸多优势,受到众多明星的青睐,也让很多明星规避了传统代言中的风险。尤其是在隐蔽性的操作上,可用成熟来形容,不显山露水的营销,在泛滥的信息流中具有较大的隐蔽性,不易为人察觉和诟病。
  相对于一些比较传统的生硬的微博广告植入,这类营销并不直接推荐产品,而是有意无意地提到或展示产品,再让托们和水军来互动提供更多的品牌、产品信息,或是在拉家常式的语言中悄悄展示产品。这样一来,相应微博就容易为人所接受,忠诚的粉丝们转发偶像的微博当然如同以往一样积极,一条病毒营销很可能就此产生。事实上,由于微博营销的兴起,商家已经不轻易找艺人做活动或代言,大多希望通过微博营销的方式让艺人帮助做产品宣传。 
  名人代言产品本无可厚非,他们本来也没有太多的责任来核实相应产品的真假,这本应是相关部门的工作。但微代言已经兴起,而且,微博推广目前并不签代言约,如此难免泥沙俱下,虚假广告将会隐藏其中,因而对这类现象也应着手规范,但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却缺乏明确的规定。
  微博发言有“烟花效应”,因为信息的碎片化容易很快消失,但名人、大V们动辄几百上千万的粉丝,其所发言也容易产生病毒式营销的效果,如果是问题产品,受害人数不会太少。所以,微代言也应视作一般广告代言,应当签合约、履行责任。进而,对于像明星或大V跟朋友在微博聊天中提到某种商品自己用了感觉不错,这样非常隐蔽的代言,认定、追究责任也会容易得多。当然,约束明星代言只是辅助方法之一,最重要的,还得在生产这个源头做足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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