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3•15”瞄准上市公司
彩虹精化、宁波富邦进入索赔倒计时
2014-03-14   作者:记者 吴黎华/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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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乃育 绘
    公开资料显示,尽管目前A股市场投资者维权仍然主要集中在证券虚假陈述领域,但自2013年以来,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诉讼出现了明显增长。《经济参考报》记者初步统计显示,截至目前,投资者可以索赔的A股上市公司大约有30余家,其中,宁波富邦案、彩虹精化案距诉讼时效届满仅剩三四个月,有律师提醒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尽快提起诉讼。

  30余家上市公司可提索赔诉讼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厉健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目前A股可以索赔的上市公司大约有30余家,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尽快起诉。其中包括:
  汉王科技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始于上市之初,持续时间长达三年,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资料显示,2010年3月3日,汉王科技在中小板上市,短短一两个月股价狂升四倍多,最高曾至175元/股,随后股价急剧下跌,至2011年12月23日被证监会立案稽查公告之日收盘价仅13.32元/股,期间虽有每10股转增10股的送股方案,但两年内市值蒸发超过85%堪称股市奇观,投资者损失惨重。
  华锐风电案:2011年1月13日,华锐风电正式登陆A股,发行价格为90元/股。而截至2013年5月29日,华锐风电收盘价仅5.76元/股,按前复权计算,两年多时间华锐风电股价累计下跌73%。
  宋都股份案:2008年3月,国能集团(宋都股份前身)股价约10元/股,2008年5月受到财务造假质疑、证监会立案调查等一系列负面消息影响,股价急剧下跌,2008年10月股价跌至3元/股左右,投资者损失惨重。
  紫鑫药业案:2011年8月16日紫鑫药业收盘价20.71元/股,2011年10月24日股票复牌后股价连续三日跌停,此后股价仍持续下跌,2012年1月6日收盘价仅6.99元/股。
  “目前,我在代理的索赔案件就有股民诉佛山照明、宁波富邦、彩虹精化、五粮液、宋都股份、汉王科技、华鑫股份、紫鑫药业等案,并预征集水井坊、华锐风电、上海物贸、天津磁卡等案。”厉健介绍。
  据了解,自2001年彭淼秋诉嘉宝实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首次获赔以来,大约90%以上的原告通过调解或判决,获得了部分或全部赔偿,赔偿方式包括现金或股票。其中,标志性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有东方电子案(4.42亿元)、银广夏案(约4.2亿元)、万福生科案(约1.79亿元)、佛山照明(暂计1.6亿元,诉讼中)、华闻传媒案(约1亿元)、科龙电器(约3000万元)、东盛科技(约2500万元)、大庆联谊案(约2000万元)、五粮液案(约1900万元)、九发股份案(约1400万元)、生态农业案(约900万元)、杭萧钢构案(约600万元)等。
  2013年度,备受关注的投资者维权案件则主要包括以下几起:12756名万福生科虚假陈述案适格投资者与平安证券达成和解,补偿金额约1.79亿元;截至2014年1月9日,全国已有1187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向广州中院起诉佛山照明,索赔金额约1.6亿元,初步推算,时效届满之日索赔总金额有望突破3亿元;2013年12月2日,上海二中院受理原告包巨芬诉被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一案,此后又有多位投资者陆续起诉,此案有望成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判决或调解获赔的第一案。
  2013年12月12日,廊坊发展(曾用名“华夏建通”)发布公告称,收到石家庄中院送达的庞晓荣、王琦等共计66人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民事调解书》,公司合计赔偿金额为1294.57万元,这也是2013年度法院审结赔偿金额最大的虚假陈述案。截至2013年5月27日,全国有154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向成都中院起诉五粮液,索赔金额约1910万元,目前这些案件仍在立案庭调解阶段。此案源于2009年9月9日证监会立案调查,现已历时6年,投资者维权诉讼历经“立案难、调解难、开庭难”。

  部分公司临近诉讼时效届满

  《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在可供投资者进行诉讼维权的30余家上市公司当中,部分已经临近诉讼时效届满,律师提醒投资者应当尽快提起诉讼,以免错过诉讼失效。
  “彩虹精化证券索赔进入倒计时,切勿错过索赔末班车。”厉健提醒,本案距诉讼时效届满仅剩4个月,提醒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尽快向深圳中院起诉彩虹精化,以免丧失获赔机会。
  据介绍,2012年6月30日彩虹精化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彩虹精化未及时披露深圳绿世界与嘉星国际签订总金额共计192000万元的《产品销售协议》可能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重大影响,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公司2011年2月23日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故证监会对彩虹精化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相关高管也受到相应处罚。
  在彩虹精化虚假陈述行为被曝光后,其股价连续暴跌,致使股民损失惨重,例如,2011年3月2日开盘价26.37元/股,此后几日股价持续下跌,3月7日收盘价仅22.17元/股,8月4日复牌后连续三个跌停,至8月10日收盘价仅15元/股。 
  厉健认为,根据司法解释推算,2010年12月12日至2011年3月1日期间买入彩虹精化股票,并且在2011年3月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经专业律师计算,存在亏损或者推定亏损的股民,可对彩虹精化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挽回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税金及利息在内的损失。
  和彩虹精化案一样,宁波富邦证券索赔距离2014年7月11日诉讼时效届满只剩下4个月,也已经进入倒计时。
  2012年7月12日宁波富邦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证监会认定:2011年2月3日宁波富邦收到北京市一中院发出的上海文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信联讯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富邦等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传票,涉诉资金占宁波富邦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低于39.2%,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直到2011年10月18日宁波富邦才发布《涉及诉讼公告》,披露一审判决公司对金额达5654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公司未依法披露重大诉讼,证监会决定对宁波富邦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相关高管也受到不同程度处罚。
  交易资料显示,在隐瞒重大不利诉讼期间,2011年4月19日宁波富邦股票成交价最高到过18.19元/股;在2011年10月18日重大不利诉讼一审判决结果公告之日,股价跌幅达8.14%,收盘价仅10.61元/股,此后股价持续下跌,2011年12月14日收盘价跌至7.3元/股,投资者损失惨重。
  在证监会处罚决定公告后,厉健代理浙江股民胡先生、胡女士起诉宁波富邦索赔67.4万元,这两起全国首批起诉的案件于2013年5月8日在宁波中院开庭,此后全国陆续有二三十位股民起诉。厉健表示,2011年2月3日至2011年10月17日期间买入宁波富邦股票,并且在2011年10月1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经专业律师计算,存在亏损或者推定亏损的股民,可对宁波富邦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投资者维权之路仍然艰辛

  业内多位证券维权律师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尽管股民状告上市公司索赔获胜的例子不在少数,但目前整个A股投资者的司法维权道路依然布满荆棘。
  根据《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最新统计,23年来,全国约有15000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起诉索赔,涉诉标的额约15亿元,约有95家因虚假陈述被处罚或被制裁的上市公司被诉,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等几家国际著名审计机构的在华分支机构也被列入被告。
  然而,对比上市公司登记股东人数,可以发现真正起诉维权的投资者为数甚少。厉健表示,主要原因还是与国内中小投资者依法维权意识太薄弱有关。国内绝大部分投资者都不会去关注《证券法》和最高法院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更没有想过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导致自己遭受损失可以依法索赔。其次,投资者获取维权信息的途径太少,主要来源于专业律师的一些征集报道。此外,投资者分散在全国各地,损失金额大小不一,加上精力、诉讼成本、诉讼周期、执行难等方面的重重顾虑,以上种种原因导致绝大部分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没有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
  据了解,目前,投资者维权诉讼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地方保护、司法不公,严重挫伤投资者依法维权的信心。同样是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件,甚至连公司的违法情形、处罚结果也高度相似,但不同法院的裁判结果截然不同,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例如在德棉股份一案中,2007年3月16日至2008年5月13日期间,德棉股份向其控股股东德棉集团累计提供资金4.3亿元,却没有按照关联交易的要求及时进行临时信息披露。在证监会对德棉股份作出行政处罚后(罚款30万元),投资者依法起诉德棉股份索赔损失,济南中院一审、山东高院二审均以“系统风险”为由判决投资者败诉,德棉股份信息披露违法成本几乎为零,投资者依法维权反而“雪上加霜”。
  在中捷股份一案中,中捷集团2006年、2007年、2008年分别占用中捷股份的资金15117.65万元、25405.46万元、17600万元。中捷股份对于上述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重大事件,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报告义务,被证监会罚款30万元。此后,全国150位投资者向杭州中院起诉索赔。经杭州中院调解,原告获得诉讼请求金额71%的现金赔偿1830万元。

  投资者保护迎来制度变革

  种种迹象显示,2014年,即肖钢任职中国证监会主席的第二个年头,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已经被放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上,在新“国九条”的东风之下,A股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制度安排正迎来前所未有的变化。
  在2014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肖钢提到,推进监管转型要实现“六个转变”,其中第一个就是监管取向从注重融资,向注重投融资和风险管理功能均衡、更好保护中小投资者转变。
  2013年1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九大方面强化了对于中小投资者的保护。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则在最近一次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国办《意见》发布后,证监会专题召开了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会议,目前证监会正积极研究保障中小投资者行权保障监管规定、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的实施意见、投资者权益保护检查制度等。
  邓舸透露,今年证监会将主要从六方面做好中小投资者保护。一是以中小投资者需求和权益保护为导向,梳理部门规章制度,全面嵌入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具体要求。二是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建立规范的投资者分类标准,并建立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将适合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三是优化投资回报机制,提升投资价值。建立现金分红、股份回购、以股代息等综合回报体系,全面优化投资回报环境。四是保障投资者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便利中小投资者行权。采取措施提升市场主体信息披露质量和细化披露、承诺责任。尽快出台实施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等统一监管要求。五是强化中小投资者赔偿救助,积极推动权益维护。建立各类权益纠纷解决机制。健全督促侵权行为人主动赔偿投资者制度,推动建立监管机构责令购回制度和承诺违约强制履行制度。六是强化中小投资者教育和完善保护组织体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加大对中小投资者教育力度,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开户、交易、营销及客户服务等各个环节。
  2014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宋丽萍在提交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关司法改革,深化证券投资者保护的建议》中表示,应当取消证券民事诉讼的行政前置程序,扩大证券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并出台有关市场操纵犯罪法律应用的司法解释。
  宋丽萍表示,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投资者就虚假陈述行为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须以中国证监会等有关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判文书为前提。这种做法限制了投资者的诉讼权,投资者利益受损难以恢复;证券行政处罚期间往往较长,客观上拖延了民事诉讼的审结时间,使公正难以迅速实现。建议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取消诉讼前置条件的限制。她表示,股指期货与融资融券推出后,利用股指期货市场与股票现货市场的关联实施跨市场操纵,利用融券做空机制实施信息操纵等较为隐蔽的操纵手段有可能产生更大的危害。因此,建议司法机关出台关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对主观犯意、情节严重等定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以遏制日益多样和隐蔽的市场操纵行为,有效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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