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鑫信托20年期产品不足半年清盘亏近四成
投资者诉称止损线形同虚设 部分合同条款不对等
2014-03-14   作者:记者 钟源/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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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乃育 绘
    信托违约维权事件近来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西安投资者杨女士向《经济参考报》记者反映,她购买的期限为20年的华鑫信托·达融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达融1期”)半年不到就清盘,亏损高达近四成。在一审败诉后,杨女士将上诉,控告华鑫信托在“特别交易权”行使等合同约定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法律人士表示,该合同中部分条款的约定确实对投资者不利,当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明显不对等。

  投资者不服判决欲上诉

  2011年6月21日,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发起设立达融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说明书显示,该信托产品管理机构为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为吴国平,信托期限20年。信托资金主要是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将信托财产用于设立并运营有限合伙企业。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投资产品。
  2011年6月,一直在股市上做投资的杨女士,鉴于对知名阳光私募基金经理吴国平的信任,购买了达融1期的信托产品。然而,信托产品运营不到半年便以突破70%止损线清盘。杨女士认为,之所以自己购买的信托产品出现如此大的损失,是因为受托人华鑫信托及达融公司的操作违反信托合同的相关条款造成。为此,杨女士2013年把华鑫信托告上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诉求全部的损失。
  杨女士认为,依据合同约定,信托资金总金额实际仅为4310万元,故本信托计划应为不成立。据杨女士提供的信托计划合同书显示,在推介期内,当满足如下条件时,受托人有权宣布计划成立:(1)本计划发行的全部有效信托合同份数不少于2份;(2)信托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此外,如果信托资金总额低于5000万元,受托人有权宣布本计划设立失败。
  2013年12月16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判决杨女士败诉。驳回杨女士的诉讼请求,并且案件受理费10460元由杨女士负担。法院认为,如果信托资金总额低于5000万元,受托人有权宣布本计划设立失败。该约定条款使用“有权”字样,系权利性条款并非义务性条款,亦非强制性条款,即华鑫国际公司在信托资金总额低于5000万元情形下,可以选择宣布信托计划失败,也可以不宣布信托计划失败。
  法院还认为,除此之外,华鑫国际公司还在其网站上公示了信托计划成立的时间,并于2011年7月14日登出《第二季度管理报告》,公示了推介期内涉诉信托计划募集信托资金为4310万元。杨女士在庭审中认可其经常在华鑫国际公司网站上浏览查找相关信息,故其对网站上相关公示内容应当知晓。其在信托计划终止前,从未就此向华鑫国际公司提出过异议,故应视为其认可相关事实。
  3月12日,杨女士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对于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的判决不服,已向北京市二中院上诉。鉴于目前的环境和费用等方面的考虑,暂保留经济赔偿的权利,只要求二中院给予先前判决的纠正,并要求广东达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融公司”,现已改名为广东煜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国平在媒体上公告,承认自己违法和败诉。

  合同部分条款或不对等

  据华鑫信托与投资者签署的合同书显示,在信托计划项下,达融公司在信托计划成立时认购不低于100万份的信托单位,增持至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总份额的10%,并持续持有信托单位份额不低于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总份数的10%直至信托计划终止。同时标注达融公司是本计划委托人之一。
  对此,杨女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直言,之所以买这个产品,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看到这个条款。想到吴国平本人也要认购500万元的产品。这样,作为基金管理人一定会尽心尽力地来打理。没想到自始至终,吴国平仅认购了不到110万元的产品,还不如自己买的多。现在感觉,这就像一个托儿。
  华鑫信托方面称,事实上,达融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增持信托单位,只是因为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没有增持到10%。华鑫信托与达融公司之间有关信托的约定是由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决定的,杨女士无权主张他人合同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杨女士所称的损失与该条约定没有因果关系。
  杨女士表示,华鑫信托不管是上述对信托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门槛的说辞,还是达融公司持续持有信托单位份额不低于总份数的10%的解释都站不住脚。因为她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内容应该具体确定。当发生歧义时,人民法院应该做出不利于起草方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对此,大成律师事务所相关法律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从合同来看,确实部分条款的约定对投资者不利,当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明显不对等。按初审法院判决书的解释,信托产品5000万元成立门槛的设定意义基本不大。因为达不达到这个门槛,受托人都可以决定信托计划发行成功或失败。至于投资者基于对某些明星经理的信任而购买某款投资产品,只能算道德层面,而非法律层面。除非在合同里进一步明确该明星经理认购产品的具体时点和具体认购比例。

  “操盘少帅”半年不到亏近四成

  华鑫信托2011年12月31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达融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清算报告。报告称,在运营期间,信托计划按合同的约定进行了积极的投资,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本计划于2011年12月19日提前终止。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19日,该计划信托资产净值为0.6162元,信托期间累计收益率为-38.38%。至此,信托期限设为20年的达融1期在运营不到半年的时间里,以亏损近四成之多清盘。
  资料显示,达融1期募集的资金,主要由被业界称为“少帅操盘手”、高二即入市的阳光私募基金经理吴国平来打理。对此,杨女士坦言,之所以把近几年来在股市上的收益全部用来买达融1期,就是先前看过吴国平关于投资方面的书。“投资有风险,这个自己自然明白,之所以走诉求道路,就是因为受托方华鑫信托及达融公司有违规行为。”
  除上述的产品总额低于5000万元不应该成立外,杨女士还透露,在“特别交易权”行使方面,托管方也存在违规。杨女士认为,华鑫信托提供的信托资金净值公告显示,2011年12月9日净值0.7016元,按照《信托合同》约定,12月12日交易日开盘大跌使得估值远低于0.7元清盘线时应触发特别交易权,应该持续卖出,但华鑫信托在12月13日还在买入。故受托人未尽到监管义务。受托人应赔偿其违约及监管不当而给委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据杨女士提供的信托计划书显示,该信托产品净值当初设了一个止损线即:开放日的信托单位累计净值或信托单位参考净值不高于0.7元(不含本数)时,无论未来证券市场走势如何以及信托单位累计净值能否恢复到0.7元(含本数)之上,受托人已经接受合伙企业委托,不需征求任何人的意见,对合伙企业持有的股票等有价证券全部予以清仓(卖出或赎回),未上市交易的新股,处于锁定期的新股及停牌股票除外。该清仓操作是不可逆的,在所持全部证券卖出或赎回前不可停止。
  对此,华鑫信托在提供的材料里认为,华鑫信托在清仓时完全符合合同约定。净值为每周公布一次,仅有权于信托存续期间的每月20日公布信托单位的净值,或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的信托单位参考净值低于0.70元时行使特别交易权。
  华鑫信托表示,2011年12月9日是周五,此时信托单位参考净值为0.7016元,不符合清仓条件。2011年12月12日、2011年12月13日进行证券交易没有违反合同约定。2011年12月16日是周五,即信托单位参考净值估值日,当日参考净值为0.6170元,低于0.7元,为保障受益人的利益,才进行清仓并终止信托计划。
  对于达融1期半年不到亏损近四成的原因,《经济参考报》记者一直都无法联系上吴国平。不过,吴国平在其东方财富网的个人微博里坦言,“市场做多或做空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哪一方利益最大化,市场玩的就是概率,有属于自己的‘赢利系统’就是让自己赢面大点而已,多时候对了,对市场的研判对了,请别太惊讶,有能力的成分也有运气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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