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秘书长详释新《消法》:退货遇节假日可顺延
2014-03-12   作者:  来源:中国新闻网
分享到:
【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将于3月15日正式施行。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常宇做客中新网财经频道视频访谈间时表示,此次新《消法》以“新权益 新责任”为主题,如网购七天内可退货,遇法定节假日退货期能顺延,增强了消费者的权益;耐用品纠纷商家举证可降低维权成本,广告发布者和明星因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权益均不能免责,强调了经营者的义务;首次提出金融产品经营者要明确告知消费者金融产品风险。整个新《消法》的实施还有赖于地方细则的出台。

  符合法律商品均享受三包政策 七天后悔权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此次《消法》修正案对网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提出了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该规定给予了消费者足够的“后悔权”,被网友称为是此次修正案最大亮点。

  常宇表示,新《消法》实施之前,国家相关部门对24类商品有明确的规定,实行三包。新消法的这项条款出台后,把三包制度几乎推广到所有的商品,不仅仅是以往的24类,而是所有的商品,只要符合这条法律规定,都能享受国家规定的三包政策。“所以这是对广大消费者是一个利好的消息。”

  此外,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加宽。

  常宇解释,按照现在法律上解释,七日是指从消费者收到购买的商品的第二天开始,作为七天的第一天,最后一天为第七天,如果赶上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则顺延,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结束的第一天为最后的第七天。“另外七天无理由退货也是为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因为大家利益都需要得以保证。”

  耐用品纠纷商家举证降低维权成本 明星代言问题广告需担责

  新《消法》对经营者的义务提出了新要求,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的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常宇表示,《消法》第23条是这次新增的条款,这条在法律表述是机动车、电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等耐用消费者和装饰装修服务,消费者自购买和接受这种服务七日之内发生瑕疵,与经营者产生争议,由经营者负责举证。现行《消法》实行20年,这一类产品投诉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难和高就体现在举证方面。“我相信会大大缓解以往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举证难,成本高的问题。”

  但他解释,这一条只是举证责任的分配,而不是最后法律结果的承担。只是把举证任务交给经营者,也许最后举证完了,经营者拿出产品质量就是没有问题,消费者依然要承担诉讼过程当中相应费用。

  此外,新《消法》对现在广泛存在的虚假广告问题重拳出击,要求“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该规定,公众人物和明星代言广告和商品造成的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给消费者带来损害的,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常宇解释,广告发布者和代言人代言虚假广告,涉及到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行为都要负责连带责任。生命健康通常理解主要包括三类,一类是食品,一类是药品,还有医疗美容方面。

  金融消费品风险须显著方式提示 实施有赖于地方性细则出台

  金融服务业首次纳入《消法》调整范围,常宇表示,新《消法》涉及到金融消费,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新增加一部分格式条款的规定,作为商家或者作为经营者要在格式条款中,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中间特别涉及到风险部分;双方对产品服务发生争议,各自负担民事等问题要有一个非常显著的提示。

  他认为,金融主管部门在审核相关金融企业制定的这些格式条款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一点,对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之后,要承担的风险或者通过什么方式来解决法律纠纷,一定要把这方面以显著的方式提示给消费者。

  同时他表示,任何一部法律制定都是与现实生活中有滞后,即使法律修改周期再短,也可能跟现实生活中还有一部分不相吻合。新《消法》这一轮修订,呼应了中国目前消费环境中对法律的需求,非常到位,消协对这部新法的实施充满了信心,但一部法律的规范调整范围不可能那么明确。各地消费者协会在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时候,也会出台一些地方性的实施细则,一些更加具体的问题通过细则的推出才能得到更大限度的改进。

    更迅速、更便捷阅读深度解析、分享新锐观点,请扫描二维码,关注经济参考报微信公共账号。

  凡标注来源为“经济参考报”或“经济参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稿件,及电子杂志等数字媒体产品,版权均属经济参考报社,未经经济参考报社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刊载、播放。
 
集成阅读:
· 新消法明确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制度 2013-10-29
· 新消法保护网购 七日内可无理由退货 2013-10-29
· 消法修改明确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制度 处罚力度加强 2013-10-28
· 网购可七日内无条件退货 2013-10-26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度大修网购可七日内无条件退货 2013-10-26
 
频道精选:
·[财智]诚信缺失 家乐福超市多种违法手段遭曝光·[财智]归真堂创业板上市 “活熊取胆”引各界争议
·[思想]投资回升速度取决于融资进展·[思想]全球债务危机 中国如何自处
·[读书]《历史大变局下的中国战略定位》·[读书]秦厉:从迷思到真相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媒体刊例 | 友情链接
经济参考报社版权所有 本站所有新闻内容未经经济参考报协议授权,禁止转载使用
新闻线索提供热线:010-63074375 63072334 报社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57号
JJCKB.CN 京ICP备120287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