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期待房地产税立法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2014-03-11   作者:沈峰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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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10月9日在记者会上表示,房地产税法草案和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正在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精神积极起草当中,“具体做法,一是需要开征新税种的,应当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收法律;二是现行的15个税收条例,如果需要作修改,应当直接上升为法律。”
  全国人大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重点加强对新税种的立法,无疑令民众不再揣测和忐忑。而房地产税法草案正在起草中的信息,也是对两年来房地产税试点是非争论的回应。这表明,全国人大正在改变过去等试点完再巩固改革经验的立法模式。 
  此前有舆论指出,上海、重庆等地推出房产税试点,法律依据不足,难以服众。房产税试点引起了争议,最主要的原因不在于房地产税能否真正有降房价之效,而在于开征该税名不正言不顺,政府无权开征新税。同样,不少法律专家也指出:房产税的制定和推出不能由国务院决定,必须由全国人大立法,这是基本法治原则。2000年出台的《立法法》已明文规定国家开征税收只能依据法律。
  另一个方面看,开征房产税不仅事关政府财政收入,更关乎国民的切身利益。此种语境下,开征房产税绝不是政府部门就可以决定的,应在形式、程序以及实质性内容等方面,最大限度地搜集、倾听与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给民意的表达开启一扇窗。 
  欣慰的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一条中已经正式写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并且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部分中着重强调了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以及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如今,公众关心的房地产税已由全国人大相关工作部门和国务院相关机构共同起草。这意味着税收法定原则正在落实。当然所谓落实,不仅仅要在观念上加以确立、在纸面上加以宣示,更要在改革中将税收法定付诸实践,尽快把各个税种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房产税立法应当成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里程碑,引领和实现中国税收体系的法律化和优化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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