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集资诈骗罪免死是法治的进步
2014-03-11   作者:杨涛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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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明等3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建议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近日,记者了解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在调研集资诈骗罪死刑的废除问题,刑法修正案(九)正在研讨之中。在相关方面提供的草案上,集资诈骗罪已准备废除死刑,同时拟废除死刑的还包括组织卖淫罪、伪造货币罪和走私假币罪。
  无论是集资诈骗也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罢,往往涉及人数众多,而且是资不抵债,造成多人的财产损失。然而,人类文明的进步不能简单地诉诸个人感性直觉,从世界法治角度来看,从人类文明进步的角度来看,废除集资诈骗罪的死刑是法治的进步。
  首先,死刑是一种残忍的、不人道的刑罚,逐渐为文明国家所抛弃。1998年,中国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对死刑的适用范围做了严格限制,只有“最严重的犯罪”才可以判处死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解释称,死刑要跟剥夺他人生命的暴力犯罪有关。像集资诈骗罪这样的犯罪,并不是剥夺他人生命的严重暴力犯罪,理应废除死刑的适用。 
  其次,即便是死刑适用,也应当具有一定效果,能真正起到威慑作用。而且,如果能以其他刑罚达到死刑的震慑效果,就不需要使用死刑这种残忍的刑罚。从目前来看,对集资诈骗罪适用死刑,集资诈骗的行为并没有减少,这说明,对集资诈骗罪适用死刑并没有起到很好的效果。同时,近些年刑法的修正以及相关司法机关出台的解释,使无期徒刑也能起到比较好的效果,更没有必要保留集资诈骗罪的死刑。
  最后,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也能很好地避免冤假错案。许多集资诈骗案,其实是一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或者是一些融资案件,但是,许多案件最终因为还不起款,作为刑事案件甚至是集资诈骗案从重处理,以泄民愤。还有少数案件有官商勾结,最终以集资诈骗案来巧取豪夺民企的财产。去年,湖南曾成杰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一案就引发很大的争议。因此,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也能避免一些冤错案。 
  希望在刑法修正案(九)中能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体现法治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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