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心一:注册制改革重点应是信息披露
2014-03-07   作者:中国证券报两会报道组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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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副主席庄心一5日就发展与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主题撰文,解读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监管转型、深化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等市场热点。

  他在文中指出,下一步,证监会深化退市制度改革,一要增强强制退市的确定性,严格执行现行退市标准,二是增大主动退市的可选择性,三是改善退市环境,优化退市公司股票交易、资产重组、重新上市等制度安排。

  市场体系格局还有很多短板

  庄心一在3月5日出版的《清华金融评论》上指出,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任务的提出,具有深刻的实践背景和迫切的现实需要。跨入新世纪,我国现实经济的投融资需求呈现多元多样态势,在客观上需要多层次的市场体系与其相匹配。

  但是,按照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的要求,与进一步发挥好资本市场改革“排头兵”和经济发展“助推器”的客观需要相比,目前资本市场功能不够强,作用不够充分,体现为资源配置效率不够高,服务范围和实际效果较为有限,市场深度和广度均有明显不足,市场体系格局还有很多短板。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证监会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促进各类市场协调发展,加快形成一个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主要包括:继续推动股票市场发展,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着力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加强品种创新,推进统一互联;稳步扩大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积极发展私募市场;推动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建立健全跨境投融资制度。与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相配套,必须要完善多层次的法律制度供给,同步推进覆盖多层次市场投资者的保护体系建设,发展多层次投资者队伍,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强化全方位的监管执行体系,等等。

  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庄心一还详细解读了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他认为新股发行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是在资本市场最受关注、最是敏感的环节“放开前端”,探索市场在配置资源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必须通过一系列强制性信息规范披露安排,促使发行人保障披露信息的数量和质量,满足投资人理性决策的信息要求。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重点应该在信息披露方面,强调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其言行必须与信息披露内容相一致,发行人、中介机构可以根据市场确定发行时机和价格,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制度安排,是为了实现投融资双方信息对称,从而使市场机制作用有效发挥。

  注册制必须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把关作用。实施注册制后,监管部门只对信息披露进行合规性、齐备性审核,中介机构在确保信息真实准确方面要担负更大责任。注册制的实现路径、进程快慢,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各类相关的市场主体,特别是当事人,在内外因素共同作用下所能达到的实际守法状况和诚信水平。也可以说,市场主体责任落实到哪里,市场化程度就能提高到哪里。

  注册制条件下必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注册制改革决非是监管一放了之。监管部门要立足于执法者的定位,把工作重心从“选好人”转移到“抓坏人”上来,加强对股票发行的全程监管,对于欺诈、背信、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毫不手软地出重拳、用重典。无论在注册制改革的过渡准备阶段,还是启动实施之后,都要一以贯之,突出“治假、打假”这个重点,加强违规线索收集分析能力,综合运用自律、行政、司法等手段,紧抓不放、绝不松懈,从而使造假代价大幅上升,有力遏制各类违法违规冲动,形成“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想造假”的强大气场,并持续积聚转化成为基本常态。同时,还要积极推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机制,支持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依法获得赔偿。如此,更能充分体现注册制改革对整个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意义。

  注册制改革的目标已经明确,下一步还需综合各种相关的具体情况和客观因素,集中方方面面智慧和力量,周密研究制定具体的路线图和时间表。2013年11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其中许多措施已经体现了注册制的元素,也可以视作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的预演和准备。实行注册制还需要修改证券法相关条款。

  目前,全国人大已经启动了《证券法》修改工作,从时间节点上看,新股发行改革非常及时,这轮改革实际遇到的各种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各种努力和结果都十分宝贵,它必将成为证券法修改的实践依据,客观上起到了探索注册制改革的重要作用。

  推进监管转型

  证券期货监管确实存在缺陷和不足,表现为定位不够清晰连贯,时有错位、缺位现象;监管重点不够突出,监管政策稳定性、整体必不足等。到目前为止,市场仍然上市难,退市也难;新股发行数次叫停,新股发行(IPO)“堰塞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屡打屡现,遏制力不足;事前审批事项多,事中事后监管往往跟不太上等久受诟病的状况。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确实累积了一些既绕不过去又绕不出来的老问题,严重阻扰着市场发展。以往的监管模式和方法在破解这些顽症痼疾、处理解决新老复杂问题方面功力不足、效能不够,有的已经难以为继了。相当一段时期来,尽管监管部门做了很多艰苦工作,也取得了不少实质进步,但各方各界对监管工作还是时常不满意、不理解、不信任,监管部门有时也有“费力不讨好”的感觉。

  再则,资本市场内外部需求和环境正在发生新变化。监管转型就是要使监管工作面对新形势,适应新要求,攻克旧顽疾,解决新问题,促进资本市场新发展。核心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取向,履行好“两维护、一促进”的核心职能,即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深化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

  庄心一还花较大篇幅详述退市制度改革。在他看来,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一项制度。在成熟市场,无论是强制退市,还是自主退市,都属常态化现象,上市公司是否退市,是市场参与者与市场组织者各自选择或者要求的结果,并不是评判一家公司好坏的绝对标准。1993年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这是我国强制退市制度建立的起点,至今已有20余年。总体上,我国初步形成了强制退市和自主退市并存的退市制度体系。

  但实践中,自主退市较少且方式简单,强制退市也不多,且还较易引发矛盾冲突,有时甚至复杂激烈,较难处理。“退市难、退市少”的原因是多层次、多方面的,其中,退市制度设计不够完善、方法不够务实、执行不够有力是直接原因之一。

  从客观上看,迄今公司强制退市仍集中于净利润连续亏损这一种情形,市场对强制退市的理解和共识还亟待提高,自愿退市机制和配套规则尚不健全,市场对退市的较高关注和诸多期待需要重视并回应。而且,在市场发展和监管转型的新形势下,随着投资者保护体系逐步法治化、机制化以及股票发行体制等相关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退市制度也具备了进一步改进的必要和空间。

  深化退市制度改革,一是要增强强制退市的确定性,严格执行现行的退市标准,强化市场预期;针对欺诈上市等市场关注度高、反响强烈的重大违法行为,应在法律法规制度框架下,以强制方式坚决将这类公司“扫地出门”,净化市场。二是增大主动退市的可选择性,丰富自主退市方式,消除制度障碍,为有自主退市需求的上市公司提供多元空间和多样路径;同时,运用综合措施,加大质差公司成本负担和市场压力,引导其自主退出市场。三是内外兼治、多管齐下,改善退市环境,优化退市公司股票交易、资产重组、重新上市等制度安排,强化对上市公司从市场准入伊始的全程监管问责以及对高管人员失职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探索退市保险机制,建立补偿、赔偿、和解等机制,将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权益保护事项有机纳入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体系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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