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介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证券行业创新发展等情况
2014-02-28   作者:  来源: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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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2月28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发布了证监会圆满完成2013年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情况,介绍了关于推进原油期货市场建设、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促进证券行业创新发展等情况,并回答了记者关心的问题。
 
    一、关于推进原油期货市场建设的有关情况


    作为我国拟推出的第一个国际化期货品种,原油期货将采取一系列制度安排,吸引更为广泛的国际投资者参与,依托上海较为完善的现代市场体系、现代金融体系、先进的港口基础设施、高效的航运服务体系等有利条件,进一步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同时,原油期货的上市,将有利于推进我国石油等领域的市场化价格体制改革,为境内外石油产业链企业、各类投资者提供风险管理的工具,也将有利于推动我国期货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

    证监会一直在积极推进原油期货市场建设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是不断加强与各相关部委的沟通协调,促进原油期货相关配套政策的出台;二是不断完善原油期货合约规则和市场建设的具体方案;三是不断优化技术系统,做好上市原油期货的技术准备工作。

    原油期货国际平台的设立,有利于为加快推进原油期货市场建设提供更好的组织保障。2013年9月,证监会在《资本市场支持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若干政策措施》中提出:“拟同意上海期货交易所在自贸区内筹建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具体承担推进国际原油期货平台筹建工作。依托这一平台,全面引入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期货交易。以此为契机,扩大中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程度。”能源交易中心设立在自贸区,可以充分利用自贸区在资本项目可兑换、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外汇管理等诸多金融创新政策,积极推进原油等大宗商品期货的国际化进程,更好地服务于上海自贸区和“四个中心”建设的国家战略,积极探索期货市场国际化的经验。

    证监会正指导上海期货交易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为准绳,建设一个开放型的国际能源衍生品交易平台,充分反映全球石油市场供求关系,为全球能源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目前,已经确立了“国际平台、净价交易、保税交割”的基本框架。下一步,证监会将组织上海期货交易所继续深化原油期货上市筹备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关于继续加强农产品期货市场建设,更好服务现代农业发展的有关情况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强调要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农业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带来市场效率提升的同时,农产品价格波动程度也将加大。同时,随着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现代农业生产主体对价格风险更加敏感,对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更加渴望。

    证监会将积极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和中央1号文件要求,继续加强农产品期货市场建设,进一步发挥期货市场定价和避险功能,更好地服务现代农业发展。一是积极开展涉农期货品种及交易方式创新,进一步拓展市场覆盖面,丰富风险管理工具。2013年,农产品期货品种创新取得较大突破,先后上市鸡蛋、粳稻、胶合板、纤维板等4个农产品期货品种,在完善现有粮棉油糖农产品期货品种体系的同时,进一步向林木和畜牧类鲜活产品拓展。在此基础上,今年证监会将进一步做好农产品期货品种研发上市工作,目前晚籼稻品种已获国务院批准并将适时挂牌上市,同时将继续有序推进玉米淀粉、果葡糖浆等期货品种及农产品期权、农产品指数等新型避险工具的上市研发工作。二是做精做细已上市农产品期货品种,提高定价及风险管理效率,助力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密切跟踪现货市场特性及变化情况,以产业链企业需求为导向,及时完善制度规则。推进交易、交割、结算等基础制度改革,降低交易成本。加快培育机构投资者队伍,完善投资者结构。三是鼓励期货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场外衍生品创新,根据涉农主体需求提供量身定制的风险管理服务。2013年,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开始探索为涉农企业提供场外期权等个性化风险管理服务。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简政放权”要求,激发市场创新活力,充分发挥期货、证券、银行、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贴近实体经济的优势,支持其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并到期货市场对冲。四是注重与信贷等金融服务相配合,与保险等其他风险管理工具相协调,有效分担农村金融风险。加强与相关部委的沟通协调,积极探索期货套期保值与信贷服务、保险服务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创新“订单+期货+信贷”、“订单+保单+期货+信贷”等订单融资业务。五是多方协作,提高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期货市场管理风险、开展期现一体化经营的能力。积极配合相关部委完善与农产品期货市场相关的法规制度和产业政策。加强与中央及地方农业部门的合作,探索建立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涉农主体、期货交易所、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大服务”格局,继续挖掘、总结、推广期货市场服务“三农”的有效模式,开展系统化、多层次的期货市场知识培训。

 

    三、关于推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的有关情况

放松管制、加强监管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根本方向。我会一直将推进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作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2013年,经反复论证,提出十五条改革措施。其中,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已于10月8日实施,对符合条件的重组申请豁免审核或快速审核;借壳上市与IPO等同,不支持创业板上市公司借壳已明确。下一步,我会将继续推进以下改革措施:
   一是进一步清理简化行政许可。研究修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规则,在2012年取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四种情形要约收购义务豁免审批的基础上,进一步大幅取消简化并购重组审批。凡是市场能够自我调节、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策、社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都要逐步取消行政审批。
   二是完善并购重组市场化机制。改革现有单一股份定价机制,增加定价时间窗口,引入调价机制,增强定价弹性;丰富要约收购履约保证方式;取消第三方并购发行股份最低数量限制和业绩承诺要求。
   三是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工具,拓宽融资渠道。引入定向可转债、优先股作为支付工具;支持财务顾问提供并购重组过桥融资;支持并购基金等创新工具发展。
   四是完善并购重组监管。推行并购重组并行审批,提高审核效率;进一步提高并购重组监管透明度;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决策机制,加强投资者保护;强化中介机构责任,督促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为优化并购重组外部环境,我会积极支持工信部牵头的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配合相关部门消除制度障碍,落实财税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完善土地使用、债务重组及职工安置等政策。
   同时,我会正大力推动建立跨部门的并联式审批机制。未来拟不再以反垄断、对外投资、外资审查作为我会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上市公司取得我会行政许可批复后,同时披露重组尚需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在此之前不得实施。

 


    四、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分道制审核的进展情况


    2013年10月8日,分道制正式实施。实施分道制,是我会贯彻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重要指示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将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核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的重要举措;是我会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规范推进资本市场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的十项重点工作之一。分道制审核是依据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情况、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建立标准化、差异化的并购重组审核制度。其中,对符合标准的并购重组申请,实行豁免审核或快速审核。
   2013年10月8日,作为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分道制正式实施。截至到2014年1月31日,我会已受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58单,其中49单为正常审核,9单为审慎审核。分道制审核类型已每周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基本信息及审核进度表中公示,投资者可随时登录我会外网查询。下一步,将视实施进展情况,不断完善分道制方案;根据有关部门确定的推进兼并重组重点行业,动态调整支持的行业类型。

 

    五、关于继续促进证券行业创新发展的有关情况

    2014年,我会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会议精神,落实2014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工作部署,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导向,支持引导证券公司以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开展业务与产品创新。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明确新设证券公司的审批政策,支持民营资本、专业人员等各类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出资设立证券公司;二是研究明确证券业务牌照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机构申请证券业务牌照。三是扩大证券行业对外开放,在CEPA和ECFA框架下,出台相关规则,先行扩大对港澳台资的开放,同步研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政策。支持证券公司进一步拓展跨境业务。四是完善证券公司创新工作机制,鼓励证券公司依法自主开展业务和产品创新。五是鼓励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推动证券公司融资类业务和场外交易业务规范发展,积极发展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六是支持证券公司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创新产品和服务,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七是支持证券公司进行股权和债务融资,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八是允许证券公司依法探索股权激励约束机制。

    同时,我会将进一步完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推动其建立健全治理结构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内控机制。强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和风险监测,切实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督促证券公司合规审慎经营,有效防范、及时化解证券公司风险。


 

    六、关于私募基金监管思路及登记备案情况

    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我会正在探索建立包括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等各类私募基金,在行业自律基础上的适度监管体制。即对各类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不设准入门槛,由其在自主设立后向基金业协会进行事后登记备案;我会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进行事后监测和监管。同时,我会将与相关部委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共同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基金业协会已于今年1月17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2月7日正式启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截至2月26日,累计有499家机构在线申请系统注册用户名,其中457家机构已经开始在线填报,130家已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登记申请。希望已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尽快到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对于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将提供各项服务。

 

    七、回答记者提问

    1、证监会已取消对证券公司专项投资业务的审批,今后以该项业务为载体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将如何开展?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我会已发布公告,不再受理证券公司专项投资申请。对于已提交但尚未受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申请,请相关证券公司自行撤回;已经受理的,相关证券公司可以撤回,未撤回的,我会将按照规定尽快完成审核,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关决定。

根据中央编办批复的证监会内设机构调整方案,我会已新设立公司债券监管部。根据职能分工,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相关工作将由该部负责,行政许可取消后的后续管理机制将充分体现简政放权的市场化原则,同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和风险防控,具体办法将在近期发布。

 

    2、近期市场对货币市场基金发展有很多讨论,证监会对此有何评价?

    答:在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和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宏观背景下,近期我国货币市场基金总体上呈现出加快发展的良好态势,对于满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低风险理财需求、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发展普惠金融、促进货币市场发展、健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国债收益率曲线、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加快推动利率市场化,进一步优化基金行业资产结构均具有积极意义。但我们也注意到,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还存在销售、宣传推介行为不规范,风险揭示不足及风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例如,有些产品没有明确揭示货币市场基金不等同于银行存款,不能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过往收益不代表未来收益等。这些都需要根据形势发展变化进一步加强货币市场基金各业务环节的风险管理,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行业系统性风险。

    余额宝是支付宝给用户提供的一项便捷性账户增值服务,本质上属于第三方支付业务与货币市场基金产品的组合创新。在余额宝业务模式下,支付宝不参与基金销售业务,也不介入基金投资运作,仅发挥互联网客户导入的作用。余额宝是我国利率市场化和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产物。为了更好地促进余额宝等互联网基金的健康稳定发展,我们正在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货币市场基金风险管理和互联网销售基金监管的有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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