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私费公报与贪污何异
2014-02-25   作者:晏扬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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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江西九江市纪委日前通报,九江市都昌县副县长、公安局长彭新球将一辆帕萨特轿车和一辆大众途观越野车公车私用,在私用过程中发生交通违法50起,罚款合计5050元,扣分共计177分。彭新球将5050元罚款在都昌县公安局财务报支,扣分在都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全部消除。九江市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彭新球党内警告处分,收缴应由个人承担的交通违章罚款5050元,同时将彭新球交通违法线索移交九江市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超标配车、公车私用、交通违法、私费公报、违法消分,丑事败露后,彭新球受到的处分仅仅是党内警告,与其行为的恶劣性相比,这样的处罚恐怕连“罚酒三杯”都算不上。
  撇开其他问题,单论彭新球将5050元罚款在都昌县公安局财务报支,就已不只是违纪、违法问题。依据《刑法》,“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彭新球本该自己掏钱支付5050元罚款,却动用公款为其违法行为埋单,显然是对公共财物的侵占,理当以贪污论处。根据刑法规定,贪污罪的起刑点是5000元,“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私费公报”被判刑并非没有先例。2012年,浙江丽水市水利发展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黄俊峰,假借“到杭州出差”、“到北京联系项目”等名义,9次报销因私外出差旅费共计34252元,法院认定黄俊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虽然未被判实刑,但至少认定“私费公报”构成贪污罪,而黄俊峰自然不可能继续担任国企老总。无论对照法律规定还是对照法院判例,彭新球“私费公报”都涉嫌犯罪,党纪政纪处分不能代替法律处罚。 
  公车私用早已是一大顽疾,通过彭新球的所作所为,可以看到公车私用到了何种肆无忌惮的程度。杜绝公车私用,从长远看要靠公车改革,从目前看则靠严防严惩,唯有严厉惩处公车私用行为,才能让公车真正姓“公”。没有严惩,无论多么完备的管理措施也会沦为“花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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