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拟建立水价补贴机制 供水企业成本将降低
2014-02-07   作者: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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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水企业抱怨成本高 发改委同意建立水价补贴机制

  城市供水企业有望卸下沉重的包袱,从地方财政中拿到应得的水价补贴补助。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获悉,国家发改委日前在答复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下称“环境商会”)有关“建立和完善水价形成和调整机制”的函件中明确表示,“政府有责任将征收的税费用于城市供水等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担负起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
  函件称,赞同环境商会提出的建立水价补贴补助机制的建议,具体补贴形式及补贴标准,由地方财政、发展改革(价格)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
  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运用公共财政资金,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建立供水企业价格补贴机制等方式,给予企业及时足额补贴,在保障居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兼顾供水企业效益,这将有助于保证供水企业的合理赢利和可持续发展。

  供水成本持续上涨

  去年全国“两会”召开之际,环境商会代表众多城市供水企业,通过全国工商联向政协大会提交一份团体提案,反映水价长期偏低、水价形成及调整机制缺乏、供水行业入不敷出等问题。
  骆建华介绍,我国城镇居民用水长期被看作是公益性物品,在这种传统观念的影响下,水价长期偏低,不能反映水的商品属性,更不能反映水资源的稀缺性,直接影响到供水服务,甚至影响到供水质量。
  截至2012年底,全国36个大中城市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含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平均为2.94元/吨(按各城市2011年居民生活用水量加权),其中58%的城市水价在2元~3元/吨,33%的城市水价大于3元/吨。
  环境商会的调查显示,我国水费支出占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不超过1%。在水价最高的天津市,其水费支出占人均可支配收入比重仅为0.8%。而世界银行对发展中国家居民可承受水价研究表明,家庭收入的5%为可支付供水和污水处理服务的上限。
  “我国城市水价远未达到世界银行提出的居民可承受上限,与有关部门提出的占家庭收入适宜比例也有一定距离。”骆建华认为,我国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水费支出占家庭平均收入的2%~3%是比较适宜的。
  在水价长期偏低的同时,供水成本却一直在上涨。环境商会的调查显示,近几年电价、原材料、人工等供水成本大幅提升,供水企业亏损严重。据测算,用电成本占单位制水成本比例近20%,如北京市的大工业电价在近十年上涨了50%。人工成本增幅更大,北京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了近160%。但近十年北京的水价上涨明显滞后,2003年为2.9元/吨,2013年为4元/吨,上涨38%。
  供水成本的不断高涨也催生了水价倒挂现象,导致大批水厂长期亏损。2012年,全国约30%的城市供水企业处于亏损状态。供水企业迫于资金压力,难以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水质问题被长期忽视,供水质量无法得到较大提高,供水陷入低价低质的恶性循环。
  原建设部在2002年颁布的《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规定,“城市供水企业管网基本漏损率不应大于12%,最高不超过15%。”但《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2011)》数据计算,2011年36个大中城市的管网漏损率平均为14%,最高的城市为大连市,高达33%。

  建立价格补贴机制

  发改委在上述函件中表示,针对部分城市存在的供水价格调整不及时、供水单位出现亏损等情况,下一步将充分考虑城市供水经营成本变化和供水企业经营的实际状况,指导各地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的原则,及时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
  据环境商会众多会员企业反映,目前多数城市政府要求供水企业自筹资金进行城市新水源地开发建设、供水管网建设与增能改造投入等。
  这一方面使供水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另一方面由此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财务费用等最终仍需通过水价予以体现,由社会公众承担,使得城市供水价格难以完全理顺。
  对于这种“城市政府在供水设施建设中投资缺位”的问题,发改委表示,社会公众通过向城市政府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用事业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出让金(包含了地块“五通一平”、“七通一平”的费用)等税费,已承担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义务,政府有责任将征收的税费用于城市供水等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担负起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
  根据环境商会的建议,发改委同意建立水价补贴补助机制,并表示“具体补贴形式及补贴标准,由地方财政、发展改革(价格)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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