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坚持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
动态调整相关措施 老股转让应有限制
2014-01-18   作者:记者 吴黎华/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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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轮新股发行改革后的IPO重启可谓“精彩纷呈”:老股套现、暂缓发行等一系列意料之外的问题接踵而来,市场指责监管部门行政干预定价的议论之声也随之而起。在1月17日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强调,新股发行将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市场化改革,并首度表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主要考虑公司发展需要,对老股转让在公开发行股份中所占比例应有限制。

  老股转让比例应有限制

  奥赛康推出的31.83亿元的老股转让方案,把中金公司、发行人和监管部门统统拖下了水,成为了本次IPO出现大规模暂缓发行的导火索,同时也暴露了老股转让政策所存在的漏洞。

  张晓军表示,一段时间以来,新股发行“三高”问题一直是市场热议的话题,认为公司超募是一种恶意“圈钱”行为,应该严格监管。近年来证监会采取了一些有针对性的举措,允许老股转让就是相关措施之一。借鉴国际市场经验,2012年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时就提出了允许持股36个月以上公司股东转让老股。本次改革进一步明确了新股发行与募投资金挂钩、不足25%的部分可以转让老股的措施。其主要考虑在于:缓解股票上市时可交易股份偏少的状况,增加股票流动性;促进买、卖双方充分博弈,约束买方报高价,促进新股合理定价;缓解股票上市后老股集中解禁对二级市场的影响。同时,也意图解决市场一直诟病的所谓超募问题。

  张晓军说,本次改革启动后,一些公司出现了老股转让数量大幅超过发行新股数量的情形。其原因包括:一是首批发行的是早已通过发审会的企业,其申报的募投方案均系二、三年以前制定的计划,加之一些企业近两年业绩增长较快,从而导致可容许的新股发行数量较低。二是个别企业发行定价过高,也使老股转让数量超过新股的情况更加突出。三是为防止发行人随意编制募投项目,发行审核中一直从严把握募集资金投向,通常不允许企业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等。

  此前,有市场观点认为,应当对于老股转让在公开发行中所占的比例应当作出强制性规定。张晓军则表示,把新股发行数量与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量直接强制挂钩不尽合理。对此,证监会正在研究改进措施。公司发行融资应以满足经营发展实际需要为原则,合理确定募集资金用途。同时,要加大募集资金用途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并按国办发[2013]110号要求充分揭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措施。

  他强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主要考虑公司发展需要,对老股转让在公开发行股份中所占比例应有限制。从目前首批发行公司已确定发行数量的48家情况来看,10家公司未发售老股,其他38家公司老股转让数量占发行总量的平均比例为38.3%。

  国信证券副总裁胡华勇此前曾撰文表示,我国IPO中实行存量发行制度,可以根据发行主体的不同对发行数量进行以下限制:在存量发行总量上,规定存量发行比例不得超过IPO发行股份的一定比例,不得超过IPO后公司总股份的一定比例,例如5%;对公司管理层、董事、监事等规定不得参与存量发行;对公司控股股东,规定其出售股份后的持股比例不得影响其控股股东地位;对创投机构、其他财务投资者的存量股份,数量限制可以相对宽松。

  证监会称未对定价进行行政干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经明确的要求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新股发行的注册制改革,是市场化的改革,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体制的改革,从本质上来说,是要形成新股发行成功与否、发行价格高低、发行节奏快慢的市场化约束机制,即把发审权真正的还给市场,重新划定行政与市场的边界。

  而在本轮新股发行中,由于一系列突发事件的因素,公开资料显示,在本周陆续公布发行价的14家拟上市公司中,9家公司的发行市盈率降至30倍以下,其中计划在主板上市的贵人鸟发行市盈率仅有12.89倍。为了尽可能的降低发行价格,避免大规模超募和大比例老股转让的出现,发行人和承销商不得不大比例剔除了询价者的高报价,众信旅游、汇金股份和扬杰科技都将90%以上的报价剔除,这使得市场中原先“报高价得”的传统变成了“报低价得”。

  对于这种“诡异”的情形,有市场声音指责,证监会有违自主定价的嫌疑。张晓军回应说,中国证监会1月12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是对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提出的加强过程监管制度安排的具体落实,并未对价格作出限制性规定。比如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规定,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要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为了给投资者充分的时间冷静分析定价合理性,认真思考企业投资价值,《措施》要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确保相关信息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知悉并消化理解。

  他表示,《措施》发布实施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均依据自身情况对发行安排作出了自主选择。有的发行人认为自己的发行价格市盈率虽然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但有其合理性,遂坚持其发行定价,选择了连续三周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有的发行人结合公司情况和自我估值,选择了较大比例剔除最高报价,使最终发行价格与其估值相匹配。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网下投资者报价偏高,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为合理定价,参照二级市场一般估值水平,较多剔除最高报价部分,使参照市场一般估值水平的报价成为有效报价,也是现行规则所允许的。

  公开资料显示,自2013年12月31日开始至今,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共计有9家出现暂缓发行的情况,其后有5家公司陆续恢复发行,截至目前还有4家公司处在暂缓发行状态。上述9家公司暂缓发行的原因不尽相同,有中国证监会要求暂缓的,也有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主动提出暂缓的。

  张晓军介绍说,奥赛康在完成定价并发布发行公告后,市场出现较多议论,有质疑其定价偏高的,也有质疑其老股转让大幅超过新股发行,把新股发行上市演变为老股东大额套现的。就此,证监会及时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进行沟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暂缓了发行,并随即发布了公告。

  慈铭股份在发行过程中,中国证监会按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要求,调阅了其路演推介材料,并发现其中存在需进一步核实的情形。因此,证监会要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调整发行进度以待核查完成。

  晶方科技和太平洋石英,系发行过程中证监会接到有关信访材料,对公司信息披露提出异议。按照信访处理程序,中介机构需按中国证监会要求进行核查,其后方可根据核查结果决定下一步发行进程。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核查期间要求其暂缓发行。除此以外的其他企业,均为其结合既有规则和自身发行情况,自主决定暂缓发行,中国证监会未干预其发行进程。

  市场化改革方向不会改变

  “新股发行将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市场化改革,这个方向是不会改变的。”张晓军强调,奥赛康的股票发行在报价、询价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正在进行现场检查,现在还没有结论。市场广泛关注和质疑的是,奥赛康的存量发行超过了31亿元,比新股发行数量高好几倍,这个情况值得重视。证监会认为,作为一个新发行上市的公司,筹集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公司经营发展,如果在一级市场发行大部分资金被老股东拿走,显然有违IPO的初衷。同时,控股股东是公司信息的优势者,在IPO时就过多减持,容易引起投资者对控股股东行为及其影响的种种猜疑。因此,奥赛康的暂缓发行是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也是符合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要求的。

  他表示,此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中,都贯穿着市场化改革和保护投资者这条主线,突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在完善事前审核的同时,更加重视事中加强监管、事后严格执法。市场化改革绝不意味着放任自流,更不允许哄抬价格,操纵价格,扰乱市场秩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是市场化改革的应有之义。

  “对发行人、主承销商、报价机构等相关主体是否按照改革意见和相关规则守法合规、勤勉尽责进行抽查,是证监会发行监管的常态化工作。”他提到,1月12日晚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及15日公布的抽查工作,都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文件中明确规定的,不是所谓“新政”,更不是行政干预股票价格,只是对已有规则的落实和具体执行,目的是强化新股发行的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和事后问责,这是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

  对于本轮新股发行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张晓军表示,资本市场新旧矛盾交织,总会出现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改革就是要在发展中循序渐进地解决这些问题。任何一项改革都不可能一蹴而就,解决所有的问题。改革的成效,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内相关各方的市场博弈才能体现,需要放在一个比较长的时期来观察和检验。改革的措施当然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及时进行动态调整。证监会对存在的问题正在抓紧研究,不断完善相关规则,提出符合实际情况的解决方法。解决资本市场存在的问题,既要治标,也要治本,既要有近期重点,也要有长远目标。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循序渐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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