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年终奖该发的应当发
2014-01-14   作者:王景龙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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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电子元件厂效益比较好,职工年年有年终奖。《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年终奖写入了集体合同,对此厂里还专门为此规定了规章制度。可最近,厂方以中央有“禁止年终突击花钱”的规定,决定今年不发年终奖了。
  应该说,厂方错误地理解了中央的规定,“防止年终突击花钱”不能当借口,企业年终奖该发的还应当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务实节俭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树立节俭文明过节新风。各级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相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禁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其中的“严肃财经纪律,严禁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主要体现的应是,“让政府过紧日子,让老百姓过甜日子”。
  但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有合同约定,事关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年终奖该发的一定要发。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奖金,有时就是工资的组成部分,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企业违背合同约定,该发不发年终奖是一种违约行为,应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对这种情况的企业来说,不能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务实节俭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作为不支付职工劳动报酬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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