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及拟上市商业银行可赴上交所发债补充资本
2014-01-09   作者:  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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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交所1月9日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及其上市交易、转让相关事项的通知》,对商业银行发行的补充资本的公司债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转让、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2013年11月8日,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允许上市及拟上市商业银行赴交易所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指导意见》和《通知》的发布,标志着商业银行的资本补充渠道拓展到交易所市场,这对推进银行业资本工具创新,促进我国债券市场互融互通有着积极的意义。

  近期,银监会重点积极推动含有减记条款的二级资本工具的试点发行。减记债是在不可持续经营情况下能够用于吸收损失的银行资本,具有受偿顺序排在存款人和一般债权人之后、原始期限不低于5年、在无法生存情况下将触发减记实现损失吸收机制等合格标准。目前,包括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在内的多家银行已陆续向银监会提出减记债发行申请。

  据上交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指导意见》,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商业银行,或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商业银行,或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审商业银行,均可以来上交所发行减记债。发行人在获得银监会的资本工具属性确认和监管意见后,既可以选择报证监会核准后公开发行,也可以选择经上交所备案后非公开发行。每期非公开发行的减记债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通知》除对减记债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及转让相关安排进行了具体规定外,也对非公开发行的减记债在上交所备案的所需材料、募集说明书的内容要求和备案程序做了说明。

  考虑到减记条款相关的特殊风险因素,上交所在《通知》中明确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一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参与公开发行的减记债认购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财苑)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减记债的投资者,应当为《通知》中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二是差异化的交易机制安排。仅发行时最近一期末的总资产为5万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发行人公开发行的减记债,可以在上交所采用竞价等方式进行交易;三是加强减记债持续信息披露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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