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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9   作者:孙时联 何德功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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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方案逐步完善 2.保费呈现差异 3.政府市场合作 4.富有启示意义 5.日臻成熟的国外巨灾保险体系

  日本位于环太平洋火山地震带上,地震发生频繁,也是较早开始地震保险制度研究的国家之一。经过多年探索,日本建立了一套以政府为主导的地震保险体系,在近50年的运行中不断完善,较好地发挥了经济补偿、稳定生活和恢复经济的作用。特别是在1995年阪神大地震和2011年东日本大地震中,其作用得到充分肯定。

  方案逐步完善

  统计显示,全球约有10%的地震发生在日本及其周边区域。日本在1881年就提出了创设地震保险的理念并提出具体方案,但相关法案未获通过。
  1923年,日本发生7.9级关东大地震,死亡和失踪人数超过14万人,44万户房屋被烧毁,经济损失约300亿美元。此后,地震保险制度问题再次被提上议程。1934年的“地震保险制度纲要”法案尽管未获通过,但奠定了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基本理论框架。
  1964年的新潟7.5级地震推动日本地震保险制度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这次地震后,日本政府设立“地震保险专门委员会”,全方位论证地震保险制度建设相关问题。1966年,日本推出《地震保险法》和《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法》,标志着日本地震保险制度正式建立。同年6月1日,地震保险开始在日本全面推广。
  此后,日本的地震保险制度经过了四次重大修改和完善,保障范围不断扩大,补偿水平逐步提升,总体风险承担金额显著提升。

  保费呈现差异

  日本的地震保险分为住宅和商业两种。通常所说的地震保险是指具有政策性的住宅地震保险,其他商业性质的地震保险通过商业保险市场提供。保险主要对象包括住宅建筑物和生活用家庭财产,居民因地震等巨灾引起的意外死亡和意外伤害等由生命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合同赔付。
  日本巨灾保险制度设计针对各种自然灾害,火灾、雷击、台风、雪灾、洪水等都在火灾保险范围内,但地震、火山喷发以及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等导致的损害不属于火险赔付对象。加入地震保险必须与加入火灾保险或综合保险配套,不能单独加入。
  日本地震保险费率是在标准费率基础上,根据区域等级、建筑年限、建筑类型和抗震等级等条件进行调整。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JER)和相关研究机构对日本的地震发生规律及受灾特征进行分析研究,在对地震危险度进行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地震危险度大小将日本区域单位划分为四个等级和八个费率档次,基本费率从0.05%到0.313%不等。
  由于日本的建筑规范标准进行过多次修改,建筑物的新旧程度和抗震性能不同,即使同一年代的建筑也具有不同的抗震等级。所以,地震保险费率在标准费率基础上,再根据建筑物的建筑年代、抗震水平以及地区差异进行一定比率的折扣。
  最近调查结果显示,东日本大地震后,日本民众对加入地震保险的必要性有了新的认识,未加入地震保险者中有60%的人有意加入。目前,在日本东北三县重灾区岩手、宫城、福岛,地震保险加入率约达50%。

  政府市场合作

  从本质上看,日本的地震保险制度是政府与市场合作的模式,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JER)是这一模式的重要载体。JER由商业保险公司1966年共同投资10亿日元组建,是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之间的纽带和桥梁。
  从运作模式看,首先是商业保险公司通过火灾保险附加险的方式向居民销售地震保险,然后将承保的地震保险业务全额转保给JER。JER将风险的一部分返回给商业保险公司,另一部分转交给政府,最后一部分自留,形成“两级三方”的风险分摊模式。
  地震损失发生时,三方按照预定规则分五个层级分摊损失:第一层,即一次地震的保险赔偿金额在0—1150亿日元区间,全部由JER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层,保险赔偿金额在1150—11226亿日元区间,由政府和直接保险公司各承担50%;第三层,保险赔偿金额在11226—19250亿日元区间,由政府和JER各承担50%;第四层,保险赔偿金额在19250—37120亿日元区间,由政府承担95%,直接保险公司承担5%;第五层,保险赔偿金额在37120一55000亿日元区间,由政府承担95%,JER承担5%。
  从赔偿条件看,最初是赔偿全部损失,目前是分为三个层次:如果是全部损坏,按100%赔付;损坏一半,则赔付50%;一部分损坏,仅赔付5%。对损害程度的判断有统一标准。
  通常,地震保险承保限额是住宅火灾保险金额的30%一50%,但建筑物最初最多赔付90万日元,现在是最多赔付5000万日元;生活用家庭财产最初是最多赔付60万日元,现在是最多赔付1000万日元。地震保险只是确保投保人在震灾之后的生活安定。建筑即使全部损坏,赔付额也不足以让灾民用来重建住宅,只能用作临时租房和重建房屋的补充资金。
  近年来,日本地震保险金的赔付额剧增。这除了地震造成损害巨大的因素外,还与投保人增多有很大关系。但保险金额也在增大,阪神大地震后,建筑物的地震保险金从1000万日元提高5000万日元。
  地震保险金赔付在日本总体来看比较快。据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公司统计,阪神大地震发生两个月内,90%的投保人领到了赔付款。东日本大地震后,为尽快让灾民领到赔付款,日本损害保险协会进一步完善体制。投保人无论向哪家保险公司的营业窗口咨询,都可以把客户引到与之签合同的保险公司,并通过航拍照片确定每个地区的受灾情况,认定“全损地区”,为迅速赔付提供准确资料。

  富有启示意义

  第一,政府主导并深度参与。日本地震保险制度建设均由政府主导,通过JER和分保机制,政府直接承担风险,较好地解决了制度建设中偿付能力的瓶颈问题。同时,将地震保险纳入地震风险管理范畴,通过差异化的地震保险费率体系,推动住宅建筑标准的提升,继而提升全社会的抗震意识。
  第二,聚焦民生,关注住宅和生活保障。地震保险制度仅针对居民住宅和生活用品,企业的地震风险则通过纯商业模式解决,确保集中政府有限的财力用以解决民生问题。同时,为了鼓励居民投保,对投保的纳税人予以最高五万日元的个人所得税和2.5万日元个人居民税的免除。
  第三,立法保障。为确保地震保险制度顺利运行,日本政府制定了《保险法》和《保险业法》等法律,同时出台一系列配套规章制度,政府可根据相关法律对灾害保险公司进行业务指导、训示和给予行政处分。在地震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政府还不断丰富地震保险制度法律体系,确保制度高效运行。
  第四,科学的风险分散机制加上政府的深度参与,确保地震保险制度运行安全和高效。通过JER平台,利用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再保险和证券化两种工具,充分地分散风险。同时,政府承诺的损失赔偿责任为总限额的近80%,从根本上保证了制度的实施。
  第五,日本地震保险制度建设之初并没有追求完美,而是在制度运行过程中,不断通过修改和补充而加以完善。
 

  日臻成熟的国外巨灾保险体系
    记者 毛振华/天津报道

   巨灾往往造成的是毁灭性打击,带来的灾后重建耗资巨大。国外部分国家已经探索建设巨灾保险体系,政府通过不同的参与形式,为灾后重建提供资金保障。
  英国是目前欧洲规模最大、全球第三大保险业市场,同时也是全球保险业的清算和风险交易中心。英国的保险覆盖率高,2630万户家庭中,约有1970万户家庭购买了财产保险。自然灾害保险覆盖率方面,如洪水灾害、飓风灾害和地震灾害的保险覆盖率都在90%左右。
  2012年12月,欧洲委员会联合研究中心发布了《欧盟自然灾害相关风险及保险责任范围》指导报告,对比了各成员国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巨灾保险覆盖率以及收费特点和政府资助状况。数据显示,1990年至2010年期间,洪灾和飓风在英国各自造成的经济损失分别相当于该国2010年国内生产总值的0.32%和0.35%,这一水平在欧盟27国当中处在较低水平,属于低自然灾害风险国家。
  欧盟各主要成员国的保险政策或制度不尽相同,在巨灾保险方面主要是建立了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种巨灾保险体系。罗马尼亚政府要居民须为其住房购买强制性的洪灾和地震灾害保险;在荷兰,洪灾和地震灾害并非可保险种,政府将为受灾居民提供事后补偿;以英国为代表的大多数其他成员国也实行非强制性巨灾保险。
  但在实行非强制性巨灾保险制度的欧盟国家中,各国情况又不尽相同。如英国、丹麦和法国等10个成员国消费者购买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时,其基本保险协议中就自动捆绑了洪灾保险。包括英国在内的11个国家的基本险合同中涵盖了飓风灾害险。
  美国尝试则发行巨灾保险债券,近年来加速得到资本市场认可,仅2011年至今,该市场体量就增长了20%。
  巨灾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保障手段,不同国家政府在是否参与配置上采取了不同的态度。部分国家政府并不参与巨灾保险推广。英国巨灾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投保人可以在保险市场中自由选择保险公司投保。
  专家认为,英国保险业和政府间的关系更像是建设性伙伴关系,政府职责范围的清晰、可界定,使得自然灾害风险在英国具有可保性,同时国内保险市场的完善又促使政府特别注意加强和英国保险商协会等行业协会的合作。另一部分国家的巨灾保险体系政府主导特征明显。西班牙巨灾保障体系中政府给保险公司充当最终担保人,对投保人损失进行足额赔付,具体通过西班牙保险赔偿联合会来运作,提供无限额担保。新西兰地震保险是政府为主,具有强制性,以确保地震保险普及。新西兰巨灾保险经过多年发展呈现出最重要的两个特点:一是从完全官办逐步过渡到官办民营;二是从大包大揽的普惠逐步过渡到关注国计民生领域。
  无论政府在巨灾保险体系中以何种形式参与,其扮演的统筹规划角色是不变的。针对市民时,部分国家政府尽量避免“一刀切”,让市场和居民自主选择。
  欧盟委员会负责内部市场与服务的委员巴尼耶主张,在欧盟层面实现统一的巨灾保险机制。初衷虽好,但带有“强制属性”推广的巨灾保险产品,引发了市场人士质疑。权威行业组织“保险欧洲”称,鉴于自然灾害在欧洲各地区表现差异较大,通过市场层面推广适合当地的个性化产品更符合市场规律。
  常规保险产品中绑定巨灾保险在欧洲颇为普遍。不过,只有比、英、法、西、爱五国将地震险绑定在普通保险产品中。但多数成员国的这种绑定都是以自愿原则销售。强制巨灾险在某些成员国国家普及率达到20%。
  鉴于上述这些不平衡表现,“保险欧洲”和“欧洲风险管理联盟”等权威组织建议欧洲各国在推出巨灾保险产品时,宜根据风险和地理位置的不同而量身设计,不搞“一刀切”的解决方案。“保险欧洲”的政策顾问安妮玛丽博斯表示,推行具有强制性的、覆盖多种灾害的保险组合产品不利于市场创新。
  这些权威组织还建议,应加强公私组织合作,在合理预防灾害机制前提下,建立一个更全面的风险数据库,以制定出能准确覆盖风险的保险产品。而统一费率的保险产品在应对巨灾赔付时过于粗放,效果有限,需要根据科学的数理计算,找到更精确的浮动费率的产品向大众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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