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论谈]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选择不宜随机抽取
2014-01-09   作者:汪才华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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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一些地区和部门打着加强招标采购监督管理的旗号,对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外项目的采购代理业务,采用资格预审入库和在库内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这种做法其实并不恰当。首先,招标(采购)代理业务基本上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明文规定的范围,政府部门直接插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发包,是随意扩权的行为表现。
  据了解,我国《招标投标法》中没有“招标代理”的内容,与《招标投标法》配套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2000年3号令)也同样没有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纳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而从《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属于委托行为,可以列入政府采购服务的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部分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可知,采购代理业务并属于不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
  其次,招标(采购)代理业务属于招标(采购)人自行决定的事项,政府部门通过建库和随机抽取方式来决定谁来承揽代理业务,是越权和违法的行为表现。
  无论是《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都规定,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权完全属于招标人或者采购人,包括政府部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同时,《招标投标法》还明文规定了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随机抽取的选择方式不符合现有法律法规对评标办法的规定,是一种不合法的评标办法。
  在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法律明确规定的评标办法仅有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三种,目前,我国法律所对应的《招标投标法》、行政法规对应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并没有出台具体的评标办法,也就是说,法定的招标投标评标办法实际就两种,没有随机抽取中标人的评标办法。
  在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也明确规定了三种评标办法,分别是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也同样没有随机抽取中标人的评标办法。随机抽取代理机构也直接违背了《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计政策(2001)1400号)第五条第(四)项关于“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和确定中标人”的规定。此外,像交通部等一些相关部门也出台过类似的禁止性规定。
  众所周知,招标(采购)代理是一项集程序性、技术性、法律性、管理性为一体的咨询性工作,代理机构的综合实力和咨询团队的水平是决定代理业务水平高低最重要的因素。而随机抽取选择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做法看似公平,却会造成散而小的代理机构与大型综合代理机构的中标机率均等的情况出现,从而导致更多的“夫妻店”式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涌现。这不仅对重质量、重信誉的大型综合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不公平,也不利于行业水平的提高,甚至会对行业造成致命性的打击。同时,这也体现了政府部门对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科学性、技术性的否认,并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管理部门管理水平的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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