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公路收费必须法治化
2014-01-07   作者:杨涛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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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山东省政府官方网站公布的一则政府文件,让希望能够享受到高速公路免费通行的人们近乎绝望。这次公布延长收费年限的高速公路,既有以G打头的主干道,也有一些S打头的“支线”。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收费最多不得超过15年,这次一次性将尚未到期的6段高速公路延长到底,达到15年的最高收费时限;其他9段已经收费到期的高速公路则“临时性”延长收费期限一年。
  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如此看来,山东省政府对9段已经收费到期的高速公路“临时性”延长收费期限一年,确属违规无疑。但是,他们又称按照交通部等部委的《通知》,“实行统贷统还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其收费年限按照偿还完贷款即停止收费的原则执行”。此外,《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也规定“还贷、经营期满后,除由公共财政承担养护费用的以外,高速公路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原则收取通行费”。显然,这里面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问题。
  首先,高速公路收费该由哪一级机关来立法。根据税收法定的原则,高速公路收费的问题,也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来规定,而不应当由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来规定,更不能由部委或者地方政府的规章来规定。因为,由政府自行来决定收费问题,他们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天然地倾向于多收费和延长收费年限,从而使公众利益受到损失。 
  其次,政府文件、规章、行政法规之间相互打架。明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了只能收费15年,但交通部的《通知》却变相延长了收费年限,于是,山东省选择性地适用了对己有利的规定,而将效力层级更高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置于一边,这让公众利益受到损害。
  再次,是政府规章、文件进行听证问题。山东省政府延长高速公路收费年限的文件几乎是一夜之间公布,其间对延长的理由和依据并未作出充分说明。没有事先进行听证,让山东省政府出台的相关规定合法性不足。
  所以,高速公路收费的问题,根子上还须从解决法律问题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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