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全面强化失信股东惩戒力度
80家公司超期未履行承诺
2014-01-04   作者:记者 吴黎华/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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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14年的第一场新闻发布会上,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正式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指引》),并表示,将全面强化对失信主体的诚信约束和惩戒。

  《指引》明确,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另一方面,《指引》要求,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相关内容,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指引》称,承诺相关方已作出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在本指引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规范承诺事项并予以披露。

  张晓军表示,2012年底,中国证监会集中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的承诺及履行事项进行了一次清理和专项检查。检查发现,两市共2493家公司中有1631家公司存在未超期且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有80家公司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上述承诺最早可追溯至股改期间,有的已超期多年,至今没有明确的解决时间表,有的甚至已经明确无法履行。此外,存在尚未履行完毕承诺事项但并未超期的1631家公司中,有较多承诺事项没有明确的履约期限,例如大股东承诺“合适时机”、“尽快”、“时机成熟时”注入相关资产等,这些承诺事项长期得不到履行,甚至存在恶意拖延、逃避承诺义务等现象,实质上与前述超期不履行的承诺事项并无不同。

  他表示,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没有形成良好的诚信环境;二是相关监管规定尚不健全,体现在标准不明确以及对控股股东等主体监管权限不足导致监管真空;三是对相关行为的惩戒力度不足。

  此次《指引》的出台,大大加大了对于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指引》第六条规定,除了不可抗力因素外,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证监会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在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前,证监会将对承诺相关方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其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的行政许可申请(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等)审慎审核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另外,有证据表明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时已知承诺不可履行的,证监会将对承诺相关方依据《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相关问题查实后,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及按本指引进行整改前,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限制承诺相关方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稍早之前,上交所发布了《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号 新股发行上市后相关主体承诺履行等事项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上交所有关人士表示,对于未按承诺履行或存在其他违反《备忘录》情形的,上交所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实施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强化未能履行承诺的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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