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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5   作者:记者 姚玉洁 褚晓亮/上海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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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7调查及诉讼频发 2.对中国创新形成扼制效应 3.利用知识产权拉锯战拖垮中企 4.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337调查”是美国利用知识产权纠纷,阻止或限制外国企业或其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最重要的手段之一,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一旦就涉案产品发出普遍或者有限排除令,相关企业生产的涉案产品将无法出口到美国市场。《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实力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高,美对我知识产权诉讼正呈现出高压吓阻、大棒胡抡、无理缠讼等三大新歪招。

  高压吓阻 “337调查”及诉讼频发

  《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发现,在当前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趋势下,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针对我国企业发起的“337调查”,以及美国国内法院针对我国企业的商业秘密诉讼案件数量有明显增多的趋势。专家称,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新时期国际贸易博弈的主要壁垒,美国对我国企业密集发起“337调查”和相关法律诉讼,高压“吓阻”的意味非常明显。
  “337调查”是指根据乌拉圭回合协议修正的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主要针对侵犯专利权或者商标权行为,也包括侵犯著作权、半导体芯片模板以及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等行为。我国一直是近年来美国“337调查”的最大受害国,2007年至2012年,我国企业遭遇美国“337调查”占其全球调查总量的1/3左右。
  2013年2月20日,美国白宫发布“反外国盗取商业秘密策略”的报告,虽然号称“并不专门针对某个国家”,但鉴于该报告多次以我国企业或自然人等“盗取美国商业秘密”举例,华尔街日报、CNN等认为此报告主要目的是向我国政府和企业施压。这份长达141页的报告非常明确地将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提高到其国家安全的高度,并开宗名义地提出,保护美国商业秘密是为了“推动美国经济和支持就业”。
  纵观近几年美国的“337调查”,适用商业秘密法来裁决的调查大部分涉及中国企业,包括2008年的铸钢列车车轮案、2011年的电子壁炉案、2012年的橡胶增稠剂案、2013年的碎纸机案。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表示,商业秘密包含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其法律争议更复杂,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百慕大三角”。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是显性的、相对公开的,而商业秘密是“背靠背”的,信息不对外公布;专利权要经过法定程序审批、符合条件再申请相关权利。而商业秘密信息相对屏蔽,其界定有更大的弹性和余地。因此,以商业秘密为由对中国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对我国企业的杀伤力更突出。
  “就商业秘密案件而言,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来管辖完全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争议,不仅非常不利于保护我国企业合法权益,也是涉及我国司法主权的重大问题。”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冉瑞雪认为,在美国企业和我国企业的商业秘密争议中适用美国法律,将给我国企业带来重大影响。最直接的影响是,我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进行人员招聘和商业运营时不得不考虑美国商业秘密法律以及其他法律,这将使我国企业需要承担额外的法律风险,甚至需要支付额外的法律服务费用。
  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业务总监龚柏华等专家表示,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新时期国际贸易博弈的主要壁垒,美国对我国企业密集发起“337调查”和相关法律诉讼,高压“吓阻”的意味非常明显。由于中国企业通常难以承担在美高额法律服务费用,加之对美国国内相关法律制度不熟悉,美国往往可以借此实现“不战而屈人之兵”。

  大棒胡抡 对中国创新形成“扼制效应”

  一个值得警惕的趋势是,随着我国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越来越强,美国在感到“威胁”的同时,加强运用知识产权武器,对中国“新秀”进行压制,以期在“苗头”阶段就对我形成“扼制效应”。美国的知识产权打击对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发展壮大形成了“新型压榨”。
  近年来,“337”调查等知识产权大棒,目标已经从华为、中兴等大企业,蔓延至我国有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特别是“专利海盗”、“版权蟑螂”等从事知识产权投机公司,在美国滥用“337”调查,对我国中小企业成长壮大带来巨大打击。
  上海海尔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下称“海尔集成”)成立于2000年,其自主研发的8位通用MCU(微控制器)系列芯片,自2007年起广泛应用于家电、手机、智能电网、工业控制、汽车等多个领域,产品抗干扰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打破了国外集成电路厂商长期以来的垄断地位,是唯一大批量应用于白色家电领域及国家电网的中国本土芯片供应商。这一成长趋势威胁了美国微芯科技在中国的市场利益和发展前景。自2007年起,美国微芯科技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著作权行政诉讼,同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对23件专利提出了逾70项/次无效请求和行政诉讼。
  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IC设计分会副秘书长赵建忠表示,美国微芯一度是全球最大的微控制器(MCU)和模拟半导体供应商,曾占据中国半导体市场芯片供应商的10%左右的份额。相比而言,上海海尔集成2012年销售额仅1.43亿元,仍是一个“小企业”。但海尔集成的创新能力让微芯感到了威胁,它们的目的就是要在萌芽阶段,打压和扼制上海海尔集成电路的MCU自主技术及其市场的快速扩张与发展。
  在出口市场,我国很多企业尚处于美国市场开发阶段即遭遇337调查。江苏华奇化工2012年初宣布准备进军北美和欧洲市场,其竞争对手美国圣莱科特国际集团(下简称SI公司)就于2012年5月发起了337调查。一些企业甚至还处于出口样品阶段,就被美国竞争同行发起337调查。
  华奇化工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美国知识产权大棒打击下,我国很多中小企业不得不选择以非常不利的条件与美国企业“和解”。这种和解成为一种新型的“压榨”和“剥削”,很多中小企业被迫沦为美国企业在华的廉价“代工厂”。“据我们了解,很多美国企业在美国发起337调查,一个核心的目的就在于逼迫我国中小企业接受其提出的不利条件。”
  陶鑫良指出,当我国企业同时具备“产品属于主流产业、高新技术或者朝阳产业,市场份额已经或者潜在威胁到相关跨国公司,尚缺乏据以对抗或交叉许可的专利等知识储备”这三个条件,就几乎一定会被相关国际巨鳄推上知识产权侵权被告席。

  无理缠讼 利用知识产权“拉锯战”拖垮中企

  《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由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耗时长、成本高,日益成为跨国公司惯用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一些跨国公司利用双方力量悬殊对比,试图用旷日持久的知识产权“拉锯战”拖垮刚起步的对手,让中国企业疲于应付、市场受阻。
  我国大量中小企业因为应诉成本过高,被迫放弃美国市场。应对美国337调查的法律服务费用动辄数百万美元,对于抗风险能力不高的中国中小企业而言,应诉本身就是一种风险很高的决定。如在2006年美国打火机商芝宝(Zippo)对温州恒星烟具公司等七家企业提起的“337调查”中,恒星公司支付的律师费高达每小时660美元。
  因此,很多中国企业考虑到应诉成本,直接选择不予应诉或者中途放弃。例如,在2011年立案的电子壁炉中,深圳市瑞莱普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等在应诉一段时间后,就不再应诉。根据337相关条款,这即被视为承认对方指控,相当于放弃了美国市场。
  2007年7月,微芯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海尔集成10余款HR6P系列微控制器(MCU)侵犯其PIC16CXXX微控制器相关的微程序、指令集和数据手册著作权。经过历时6年的审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于2013年4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微芯公司的诉讼请求。
  但微芯公司在上海起诉的同时,向国家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海尔集成的23件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最终专利复审委作出审查决定,维持海尔集成的专利权有效。随后,微芯公司不仅针对无效审查决定提出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二审败诉后提出再审申请,还向专利复审委针对这23件专利提出第二轮无效宣告请求,在专利复审委再次做出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后,微芯公司又一次提出了行政诉讼。在一轮轮“专利无效申请-行政诉讼-再审”的车轮战中,海尔集成不堪其扰,市场拓展受阻。
  上海海尔集成电路有限公司总裁张晓诗说:“尽管海尔集成赢得了知识产权诉讼,但我们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海尔集成每年用于应付诉讼的成本高达1000万元,而我们2012年利税总额才2393万元。公司为诉讼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被迫延缓了内部研发进展和市场拓展步伐。这对中国民族企业乃至我国集成电路行业都是巨大的损失。”
  华奇化工同样饱受“缠讼”之苦。美国SI公司早在2008年就曾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下称“上海经侦总队”)报案,声称华奇通过雇佣其前员工盗取商业秘密。随后,SI公司又于2010年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华奇化工侵害其商业秘密。
  经过近一年时间的调查取证,上海市经侦总队认为SI公司声称的华奇化工侵犯其商业秘密理由不成立,不予立案。而对于SI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该公司于2011年3月间提出撤诉,但随后以相同的案由重新提起诉讼,并反复运用补充证据、撤诉等手段阻挠中国司法进程顺利开展。

  增强反制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发现,知识产权之争背后是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博弈,是商业利益和企业市场份额的争夺,是各国战略性产业的竞争和博弈。我国应进一步意识到知识产权纠纷在新时期全球贸易格局下的重要战略作用,建立攻防兼备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首先,就337调查涉中国企业问题,特别是美国企业利用337调查平台阻碍、拖延中国企业进入美国市场问题,开展外交谈判,向美方施加压力,并就其中的司法管辖权、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专门沟通;就司法管辖权问题,通过外交、商务、司法等渠道提出强烈抗议。在对外谈判上,企业要善于借助和运作政府资源、行业资源,同时也要为政府提供谈判资源和案例素材。
  其次,组织专门力量,研究337调查中强行对完全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纠纷行使管辖权对我国企业的影响,并分析梳理其中的法律问题,条件成熟时考虑在WTO等国际贸易框架内与美国进行磋商。
  从长远来看,应当考虑从国际贸易角度构建有利于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陶鑫良建议,我国可以建立中国版的“337调查”制度,以增加对美国的反制手段。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基本处于单一的防御状态,未来要转向攻防兼备、双管齐下,对“专利流氓”、“版权蟑螂”等专业投机公司,也要有一定的反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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