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缩小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
2013-12-16   作者:  来源: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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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深交所发布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等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市场关心的一些重点问题,深交所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请简要介绍一下《通知》发布的背景

    深交所: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证券交易所“完善新股上市首日开盘价格形成机制及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机制,建立以新股发行价为比较基准的上市首日停牌制度,加强对炒新行为的约束”。为落实上述要求,配合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我们对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进行了调整,发布了《通知》。

    新股上市初期过度炒作不仅会影响新股发行价格的合理定位,也给新股上市后股价走势埋下隐患。我所大量实证数据测算表明,中小投资者是炒新行为中最主要的利益受损方,以“博彩”心态参与炒新,绝大部分会被“套牢”。比如2012年参与新股上市首日买入的账户中,截至当年底亏损账户占比56.2%,户均亏损0.59万元,户均亏损率10%。

    《通知》重点调整和完善了新股上市首日开盘价格形成机制,其目的主要是防范新股上市首日开盘期间价格涨幅过大,遏制过度炒新,促进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均衡协调健康发展。

    记者:作为完善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的一项举措,《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深交所:2005年以来,为配合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我所不断探索完善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取得一定效果。此次我们根据《意见》的要求,结合去年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的新情况、新特点,对新股上市首日开盘价格形成机制和盘中临时停牌机制等相关交易机制做了进一步的调整。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一是开盘价的有效竞价范围。新股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调整为发行价的上下20%。若开盘价不能通过集合竞价产生,则以连续竞价的第一笔成交价作为开盘价。

    二是收盘价的形成机制。新股上市首日14:57至15:00采用收盘集合定价,即对集中申报簿中,以最近成交价为申报价格的买卖申报进行一次性集中撮合。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新股上市首日收盘价为收盘集合定价交易的成交价格。收盘集合定价期间无成交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

    三是盘中临时停牌的指标阀值。新股上市首日继续实施10%、20%两档盘中临时停牌机制。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1小时;盘中成交价较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临时停牌至14:57。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四是临时停牌复牌后的处理机制。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定价,即对集中申报簿中,以最近成交价为申报价格的买卖申报进行一次性集中撮合。

    若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进行复牌集合定价,再进行收盘集合定价。

    记者:与原有相关规定比较,《通知》做了哪些方面的调整?

    深交所:与我所《交易规则(2013年11月修订)》(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第2.4.2条、第3.3.1条、第3.4.3条、第4.2.3条、第4.3.4条和第4.3.6条相比,《通知》主要做了以下四方面的调整:
   
    一是缩小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根据现行《交易规则》的规定,新股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为防范新股上市首日在开盘期间即出现大幅波动,引发过度炒作,我们将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从发行价的900%以内调整为发行价的上下20%。

    二是取消换手率盘中临时停牌指标。为尽可能保持市场交易连续性,减少股票临时停牌频率,在总结评估相关规定实施效果的基础上,《通知》取消了以换手率为基准的盘中临时停牌指标。

    三是调整收盘集合竞价为收盘集合定价。现行《交易规则》规定,新股上市首日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通知》对此进行了调整,在14:57至15:00期间实行收盘集合定价,即以14:57前最近成交价为定价,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对买卖申报进行一次性集中撮合。如果盘中临时停牌至14:57的,停牌价就是最近成交价。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收盘集合定价期间,交易主机仅对以“最近成交价”为申报价格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其他的申报价格均为无效申报。为了便于投资者及时调整,准确申报,《通知》规定,期间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四是调整复牌集合竞价为复牌集合定价。与收盘阶段相类似,《通知》将现行新股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复牌时的集合竞价,调整为集合定价,即以停牌价为定价,复牌时对期间接受的申报价格为“停牌价”的买卖申报按“时间优先”原则进行一次性集中撮合。若投资者在停牌期间申报的价格与“停牌价”不同,则不能参与复牌集合定价。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通知》仅适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首日等其他实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交易机制,仍按照我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此次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出现较多调整和变化,我所还将通过投资者教育专栏编发专门解读文章,希望广大投资者密切关注和充分理解《通知》的内容。
   
    记者:《意见》提出要加强对“炒新”行为的约束,深交所主要有哪些举措?

    深交所:我所坚持依法监管理念,推动风险警示教育,强化违规监管,严密监控异常交易行为,严厉打击涉嫌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新股交易。一是开展“深化遏制炒新”专项行动。今年6月,我所发布了《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引导会员系统梳理“炒新”活跃账户、亏损账户等客户数据,建立适合客户特点的炒新账户分类管理与风险警示机制;二是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今年以来,通过“走进营业部”等多种方式,督促会员营业部强化投资者风险教育,推出“新股上市首日防爆炒”互动体验栏目,让投资者通过模拟交易体验新股过度炒作的风险;三是加强新股交易监控,提高自律监管措施的针对性。针对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我所完善异常交易监控指标,专门开发“新股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模块”,提升新股交易监控智能化水平,重点监控利用资金优势影响股价的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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