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不可违法干预旅游价格
2013-12-03   作者:余明辉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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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载,记者从三亚市物价局获悉,2014年春节期间三亚旅游饭店客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标准客房最高限价为每间每天5000元。此外,今年物价部门还对高端旅游饭店自助餐价格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提起海南三亚旅游,近年来的旅游旺季客房、饭菜等暴涨,是让人难以磨灭的记忆。比如标准客房,就能高达上万甚至更高。就此而言,三亚物价部门出手对2014年春节期间的房价、用餐价格进行限制,体现了积极履行价格职能、服务当地旅游市场价格健康运行的意识,值得肯定。
  但问题是,去年是海南省物价局提请省政府同意后,在全省实施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三亚依规执行的。但今次的价格临管措施,是三亚市物价局自行实施的,这就存在一个价格措施制定管理权限问题,需要慎重对待。
  关于价格临时干预措施,《价格法》从三个方面进行了明确,一是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实施条件,即要满足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这一前提;二是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实施手段,即可以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三是有权实施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机关,即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而此次三亚市物价局实施的2014年春节旅游相关价格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只是一个省辖市物价管理部门,按照《价格法》等法律规定,没有自行制定和发布包括“最高限价”在内的各种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权力,涉嫌执法犯法,需要纠正或被制止。 
  《旅游法》出台并实施后,包括价格在内的国内旅游秩序,有了一定好转,但一些方面还存在突出问题。在市场失灵的特定时段、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包括“最高限价”在内的各种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但这并不意味着,更不说明我们采取的违规价格手段就有必要性和正当性。相反,违规实施相关价格管制措施,说明相关方的法治意识还存在欠缺,让制定和发布实施机关陷于违法的境地。本身就违法的措施,对相关违规者或者预谋违规者很难有真正的震慑力和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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