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构筑合作共赢的央地关系
2013-12-02   作者:记者 程露 姜辰蓉/榆林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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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企与地方之间会存在某种程度的博弈,这在我国具有一定普遍性。央企驻扎地方,有赖地方政府支持;但对地方而言,央企的经济贡献有限,地方的经济发展和财政增长压力却在加大。对此,专家指出,解决央地之争的深层问题,亟须通过顶层设计,完善现有的法规和机制,深入推进资源税改革,致力于构筑和谐、共赢的央地新关系。

  资源类税费改革亟须推进

  榆林市能源局一位工作人员说,长庆过去把榆林大部分资源都登记了,90年代初期,中石油和榆林达成协议,把一部分资源划给了地方。“应该说中石油在带动地方石油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他说。
  但不少人认为,与央企从地方获得的利益相比,其所做的贡献及承担的责任远不如地方企业。“陕西地方的石油企业交的是地税,长庆交的是国税,对地方财政贡献有限。这是引发矛盾的一个原因。”长庆油田一位职工说。
  除此之外,榆林市一名政府工作人员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长庆从榆林输出天然气,却在注册地北京市缴税,这对资源输出地来说有失公允。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周大地认为,可以学习西方某些国家的经验,通过税收政策来调整产业布局。比如,很多国外大企业没有在大城市注册而是选择小城市,是因为大城市成本高,而小城市又给出了税收优惠政策。
  对此,陕西省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刘晓慧指出,我国的税费机制调整还是有些滞后,比如资源税多少年了都没有变化,直到去年才进行了一些改革。“资源税名义上是中央和地方共享,但管理权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只负责征收,没有足够的权限,不能通过调整资源税的方式来调整地方经济。”
  她提出,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资源类税费的计征办法,发挥税收对当地经济的调控作用,尤其要对西部资源富集地区进行资源税改革;另一方面,国家出台的资源税改革是全国层面,但区域发展不同,生态环境不同,税费制定需要适应当地发展状况,因地制宜。

  生态补偿机制应设立专项基金

  榆林市环保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虽然对于排污费全国有统一标准,但操作起来难度大,榆林的资源型企业很多,一个企业有成千上万口油井。“我们人员少,地方面积又大,跑一次出去半个月都回不来,检查起来很困难。”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对此,陕西省社科院研究员张燕指出,我国对“水土流失补偿费”目前并无明确的全国统一标准,操作起来会更加困难。因此要尽快出台相关细则。“至于如何评价和补偿,这是一个长期工作,应该制定科学的评估方法,对企业获得资源的利润、造成的污染等进行系统评估。”
  针对补偿机制的制定,刘晓慧认为,首先得制定法律和制度,做到有法可依,而且要出台具体的措施和标准,因为各个地区情况不一样,不可能制定统一标准。“可以让能源资源企业出资成立专项基金,用于治理当地被破坏的生态。”
  “而且要专款专用。”周大地说:“水土流失补偿费不能拿来盖政府房子、买车,或支持别的与此无关的项目。基金的钱不能直接给地方政府,而应进入退耕还林、水土保持渠道,然后进行评估,长期追踪。”

  央地关系应寻求合作共赢

  长庆油田一位职工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事情发生后,职工情绪比较大,认为地方政府对国家某些法律条文条款断章取义,用在他们身上。
  “其实政府也有自己的难处。一些央企长期以来享有优越感,对地方政府和民众不够尊重,导致气氛很紧张。”榆林市能源局一位工作人员说:“一个企业在地方开采资源,征地、管道、运输、后勤服务都需要当地支持。企业应该跟地方政府和当地居民搞好关系,多沟通,换位思考。”
  针对此次长庆油田拒缴8.5亿元水土流失补偿费的事件,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何玉辉指出,如果央企对地方政府法律法规有疑义,可以建议有关部门进行修改,但不能抵触法律法规的施行,相反,央企更应该带头遵守地方的法律法规。
  刘晓慧指出,央地关系近几年更加复杂多变。一方面地方欢迎央企落户,毕竟它们实力强,能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形成产业链,对调整当地经济产业结构、带动就业和服务业,都有好处。
  但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对央企没有话语权,没办法管理。“我觉得,从整个国家层面来说,央企有社会责任和义务。落户地方以后,社会责任和价值或多或少应该在当地体现得更多一点,这样才更受欢迎。”
  对于央企与地方政府今后的关系,张燕希望,央企在地方能真正起到统筹全局的作用,在地方经济陷入苦难时,可以起到推动和收纳的作用,并且可以惠及地方民众;地方政府也应一视同仁,对央企给予应有的支持政策。
  “央企和地方政府之间应是合作共建的关系,而非对立。它们最终需要实现共赢,而非此消彼长、此长彼消。”刘晓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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