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开展优先股试点 银行电力迎空前利好
2013-12-01   作者:吴黎华  来源: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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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30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A股市场讨论已久的优先股试点终于在政策和法律层面具备了实施的基础。

    《意见》指出,开展优先股试点,有利于进一步深化企业股份制改革,为发行人提供灵活的直接融资工具,优化企业财务结构,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有利于丰富证券品种,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投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意见》规定,除法定情形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在发行人范围上,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优先股可以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手段。企业投资优先股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优先股在境外市场是成熟的证券品种,目前开展优先股试点有利于加快发展直接融资,补充企业资本金。优先股属于股债连接产品,可以作为现有股票和债券之外的重要的直接融资工具。作为资本,可以降低企业整体负债率;作为负债,可以增加长期资金来源,缓解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问题。他表示,优先股试点有利于商业银行创新资本工具,满足资本监管要求。为落实新的巴塞尔协议,增强我国商业银行抗风险能力,对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提出了新要求。发行可计入其他一级资本的优先股可以作为商业银行充实资本金的重要措施。

    而对于投资者而言,我国资本市场存在上市公司分红水平不高,有稳定回报的投资产品不多等问题,影响了市场的投资积极性。优先股以市场化方式促进上市公司合理实行现金分红,为保险资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提供多元化投资工具,同时也拓展居民的投资渠道。今后,上市公司可以将公开发行优先股与回购普通股组合操作,既有利于优化股权结构,也有助于进行市值管理,提振投资者信心。

    除此之外,优先股还有利于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目前,收购人仅能以现金支付或以本公司普通股换股的方式收购其他公司,前者资金压力大,后者则可能会影响收购人的控制权结构。与普通股不同,优先股可根据并购双方的需求灵活设计,解决企业并购重组的实际困难,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活动。

    邓舸表示,证监会将按照《指导意见》制定优先股试点管理的部门规章,并于近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后正式发布实施。证券交易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等市场自律组织也将制订或修订有关配套业务规则,确保优先股试点工作稳妥推进。他强调指出,优先股不是普通股,并不是具有优先分红权的普通股,投资优先股也是有风险的投资者应当充分评估优先股投资的市场风险,审慎决策、理性参与。

    在业内人士看来,优先股的推出,将形成对于银行业的重大利好。申银万国证券表示,我国上市银行一级资本缺口巨大,引入优先股制度将减轻二级市场再融资压力,利于银行股估值提升,鉴于我国尚缺优先股为主的一级资本工具,故从制度完善和减缓二级市场再融资压力看,优先股制度推出或可提升银行股估值10-15%。方正证券则表示,优先股丰富了金融、公用事业等行业融资渠道,化解上市公司少分红和投资者分红需求之间的矛盾,并将促进产能过剩行业兼并重组。

    中信证券则预计,我国优先股试点可能实施的有两种方案,不排除存量股转换为优先股。方案一:发行增量优先股,增加公司的融资渠道,缓解资金需求压力;方案二:将部分存量股转化为优先股,提高公司治理,缓解解禁减持资金需求压力。中信证券预计,银行、电力、交运、建筑、煤炭等行业大盘蓝筹股或将率先推进优先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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