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保护个人信用信息需要配套法律
2013-10-30   作者:张枫逸  来源:经济参考报
分享到:
【字号
  10月28日起,继江苏、四川、重庆3省市试点之后,央行个人信用报告网上查询服务试点扩至9省份,增加北京、山东、辽宁、湖南、广西、广东6个试点省份。
  个人信用报告开通网上查询服务,其意义值得肯定。不过,信用信息查询平台在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引发对公民信息泄露的担忧。对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平台设计十分注重安全性,采取了严格身份验证、内外网物理隔离等多种技术手段。但是,单纯的技防并不能让公众放心,再严密的措施都需要人来操控,也就难以避免人为因素从中作乱。
  为规范信用的收集和披露,美国相继出台了《公平信用报告法》、《隐私法》、《信息自由法》、《信用修复机构法》等十多部相关法律。相比之下,我国个人信用安全保护的法律体系有待完善,今年3月刚刚施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也只是笼统地提到,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什么情形才构成犯罪,并没有具体说明。
  同时,个人信用的异议权、纠错权和司法救济权也应得到法律保障。
  首先,应改变征信机构闭门采集的方式,个人信用记录输入征信平台之前,应通过书面等形式,告知当事人,提供异议和申辩的机会,减少错误几率。
  其次,应通过立法确立公民的“信用权”,对信用利益进行直接保护。根据规定,公众认为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信息有误,在提出异议得不到满意解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我国法律并未明确“信用权”,地方司法实践中往往只能以侵害名誉权受理。但名誉权并不能完全涵盖侵害信用利益的各种情况,比如不包括明确的财产性。
  此外,应提高银行违规查询的违法成本。去年,民生银行南京分行等两家银行,未经授权查询个人信息,被处以2万元罚款。应该看到,《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1万元—3万元”的处罚,以及对当事人的民事赔偿缺失,不足以对违规查询构成威慑,有必要提高违规查询个人信用的违法成本。
  凡标注来源为“经济参考报”或“经济参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稿件,及电子杂志等数字媒体产品,版权均属经济参考报社,未经经济参考报社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刊载、播放。
 
相关新闻:
· [议事坛]银行有义务保护个人信用隐私 2013-10-29
· 央行:信托贷款信息全面纳入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 2013-08-22
· 国家级信用信息平台酝酿建立 2013-05-15
· 多家银行收紧个人信用贷款业务 2012-07-18
· 有关个人信用权利的六个误解 2012-02-07
 
频道精选:
·[财智]诚信缺失 家乐福超市多种违法手段遭曝光·[财智]归真堂创业板上市 “活熊取胆”引各界争议
·[思想]投资回升速度取决于融资进展·[思想]全球债务危机 中国如何自处
·[读书]《历史大变局下的中国战略定位》·[读书]秦厉:从迷思到真相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媒体刊例 | 友情链接
经济参考报社版权所有 本站所有新闻内容未经经济参考报协议授权,禁止转载使用
新闻线索提供热线:010-63074375 63072334 报社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57号
JJCKB.CN 京ICP备120287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