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副秘书长:新消法对精神损害赔偿权首次明确规定
2013-10-29   作者:  来源:新华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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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这一决定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今日,工商总局黄建华、朱剑桥,中消协董祝礼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详解如何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协副秘书长董祝礼表示,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权,在原消法中是没有的,但在新消法中给予了明确的规定,不得不说是是消法的一大进步。

  以下为访谈内容:

  [主持人]我们现在面临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升级,这固然是一件好事,但是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怎么看待这个法律的变化,哪些和我们的日常消费有关系呢?那我们请消费者的娘家人中消协的董秘书长从您的角度来给我们说说怎么看待这次消法的修改呢?

  [董祝礼]这次消法是在实施20年之后进行的一次比较大的修改,应该说这次消法的修改是我们党和国家送给我们全体消费者的一个大礼,应该值得庆贺。我们消费维权走过了20年的道路,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全国的消协组织严格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赋予的职责努力地为消费者服务,受理消费者投诉1000多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00多亿元,不仅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了社会和谐,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应该说消协组织已经成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支重要力量,已经成为推动社会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董祝礼]说到这次消法修改,我想给广大的消费者加个油。从修改稿当中,我们不难看出,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得到了更加充分的保障。比如说安全权,不管是信息的安全、生命健康的安全以及我们在消费场所的安全,这次消法修订稿都有新的体现,也都是一个亮点。

  [董祝礼]还有我们看不到的,这次在经营者义务,或者是争议解决程序,虽然没有明确在九项权利当中,但是我觉得我们消费者应该在这些权利方面有一个维权的意识。比如说精神损害的赔偿权,这是在原法没有的,这次在新消法中给予明确的规定,我觉得是消法的一大进步。

  [董祝礼]再有,网络购物七天的后悔权,或者叫无理由的退货权,虽然不是九项权利之内,但是它也赋予给消费者这样的权利,我觉得很实用。还有我们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

  [董祝礼]当然还有公益诉讼权,只不过这个公益诉讼权由消费者协会代为行使,还有优先权,就是当发生民事赔偿的时候还有各种债务和赔偿,那么民事赔偿优先,优先享受到赔偿,等等这些权利,我觉得要给消费者加个油,我们要充分发挥消费者的监督力量,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

  [董祝礼]我还想给经营者提个醒,这次修改消法当中,新增的条款有11条,减去合并和删减的条款三条,实际增加的8条,新增的这11个条款当中,有4条是经营者的义务,有三条争议的解决,三条法律责任,还有一条是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章有对商品进行抽查检验的责任。

  [董祝礼]在企业的义务当中,我们看到增加的是比较多的,我相信我们的经营者是有压力的,不过我相信现代企业竞争也应当有为消费者服务的意识。企业和经营者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第一责任人,所以你们这些经营者要把为消费者负责作为你承担所有社会责任的第一个责任,把消费者摆在前面,用这种精神和理念面对新消法给予的压力。我相信只有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企业和经营者才能健康、持续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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