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官员:新消法加大了行政部门职责
2013-10-29   作者: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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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10月25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黄建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副司长朱剑桥、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祝礼今日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详解如何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访谈中,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黄建华表示,新消法加大了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加大了市场监管力度。

  以下为访谈实录:

  [主持人]新消法不单给了经营者压力,也给了行政部门更多的要求和职责。黄局长,您认为新消法对于行政部门增加了哪些要求?

  [黄建华]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三十三条对于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的一项新增规定。这里面提到: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部门抽查检验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这意味着加大了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加大了市场监管力度,发现了问题可以及时采取有关措施来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是对于提供及时、畅通的消费者诉求渠道也提了要求。第四十六条中明确消费者向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之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这里面有三点要求:第一,从时间上要求接到消费者投诉后,七日之内必须做出是否受理和不受理的决定,这里面的处理包括了受理、办理和处理,需要在时间上进行要求;第二,处理完了以后同时还要告知消费者是否处理的决定,这等于是对行政部门提出了一个明确的要求;第三,对于消费者的投诉,要求所有行政部门按照法律规定来完善有关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规章制度、及时解决消费者的问题,从而化解消费纠纷,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是关于有违法行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新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除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外、对于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由本法处理的违法行为,行政部门对其处罚力度加强了。由原来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罚款提升到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过去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现在提升到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当然,还有如情节严重将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

  关于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增加了一项、补充了一项。增加了一项就是,对于拒绝或者拖延有关部门责令对缺陷产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服务的,要对其追究行政责任。补充了一项就是,对于有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权利有所侵犯的,也要追究行政责任。

  特别要指出,除了以上的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以外,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个亮点是,要求处罚机关将违法行为记入到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从而加大了违法行为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体现了“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原则。

  [主持人]有了这些新规定,工商部门下一步的工作应该怎样开展呢?

  [黄建华]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行政部门的要求,工商部门是包括其中的,特别是第五十六条当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打头的行政处罚机关。在这方面,例如第三十三条规定,如何实施抽查检验,如召回、销毁、停止生产服务这些措施如何具体执行,都要完善有关的配套部门规章。

  对于法律提出的七天之内予以受理并告知消费者的规定,我们要按照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完善,和新消法一致起来。

  关于新消法有关处罚及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的要求,我们在积极地加以细化建设,从而适应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做到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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