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保法获高票通过 霸王条款明年3•15起失效
2013-10-26   作者:  来源: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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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通过了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自该法1993年颁布后的首次修改。新法将于明年3月15日施行。新消保法明确了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网购消费者“后悔权”;还规定经营者格式条款、通知、告示等霸王条款无效。另外,药品、食品、神医等虚假广告的发布者也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亮点1 个人信息列入保护范围

  我国现行消法只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等9项权利,但没有隐私权等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而近年来,因住宿、网上购物等因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的事件时有发生。

  更有甚者,一些经营者利用职务之便将消费者个人信息作为牟利的工具出售。

  对此,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新消保法还规定,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或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或丢失的情况下,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对记者表示,这次将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确认下来,是消法修订的一大亮点。新消保法规定很明确,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必须正当、必须有必要、必须明示、必须经本人同意、必须严格保密、必须承担法律后果,规定得非常严格,这应当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大突破。

  “下一步对于网络监管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应该说是一项很艰巨的任务,我们也在研究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以落实新消保法的规定。 ”刘俊臣说。

  亮点2 消费者七天内有“后悔权”

  新消保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根据新消保法,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另外,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的约定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的,消费者可自收到货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退货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亮点3 遇消费欺诈获三倍赔偿

  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同时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同此前的草案相比,提高了消费者的赔偿金额,加大了商家的违法成本。此前的一审草案将现行消法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两倍。”

  而现行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原价的一倍。

  关于“赔偿”原则,一直是消法修改的争议焦点。草案将两倍提高至三倍,显然是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

  有律师认为,从“退一赔一”到“退一赔三”,在实践中将有效提升法律的威慑力。但要执行好,需对大宗商品的惩罚性赔偿有更明确的界定。

  亮点4 网交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今年8月发布报告显示,售后服务、退款问题、虚假促销、网络诈骗等问题成为今年上半年网友投诉最多的问题。为此,一审草案规定,如出现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展销会、租赁柜台适用相同的条件,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在网上购买东西,拿到实物的时候发现跟照片相差很大”,这是不少消费者都遇到过的问题,类似的情况并不鲜见。

  而在新消保法当中,则提出了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如果在网络上购物,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而网交平台需要先行赔付。

  新消保法增加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条件,即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他们在赔付之后,也可以再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新消保法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5 虚假广告代言人负连带责任

  针对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保法强化了虚假

  广告代言人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

  此外,新消法还强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增加一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或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经营者违法经营、制造售卖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诚信缺失。

  为此,新消保法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要体现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精神,除规定经营者“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外,针对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除依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亮点6 经营者不公平、不合理霸王条款无效

  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安全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说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和减免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借助技术手段强行交易。

  新消保法明确,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另外,新消保法还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得到依法保护的权利。“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港口、影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亮点7 消协可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

  消费者因与经营者掌握的信息不对称,财力不对等等原因,打起官司来“势单力薄”。新消保法赋予了消费者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消协组织就可以代表众多消费者切实发挥维权作用。

  贾东明解释说,消费者领域的公益诉讼主要针对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受到侵害。比如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格式合同,侵害的就是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的利益。再如一些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侵害对象也是众多且不特定,这些都可由消费者协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此外,新消保法还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这样有利于消费者的条款。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解释,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民事诉讼争议中,原告在提出自己主张时要自己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个领域,有时消费者很难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如电冰箱、照相机这些产品,因为不掌握技术等信息,消费者很难证明这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因此新消保法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来证明自己的产品没有瑕疵,这样经营者若不能证明商品没有瑕疵就要担责。所以这一条款对保护消费者是非常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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