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7日后悔权”正式入法
2013-10-26   作者:  来源:扬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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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这是该法颁布近20年来的首次大修。新消法将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我国现行消法1993年正式通过,迄今已实施近20年。作为倾向于消费者保护的特别法,消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巨大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近20年的实践证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复杂关系从来就没有一个简单而完美的解决方案,他们之间永无休止的矛盾与纠纷正是推动消法修改的另一种动力。

  亮点1

  个人信息列入保护范围

  旧法缺憾:

  只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等9项权利,但没有隐私权等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而近年来,因住宿、网上购物等因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的事件时有发生。一些经营者甚至利用职务之便将消费者个人信息作为牟利的工具出售。

  新法新规: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明示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向他人非法提供;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或丢失的情况下,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新规解读: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表示,此次将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确认下来,是消法修订的一大亮点。“下一步对于网络监管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应该说是一项很艰巨的任务,我们也在研究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以落实新消法的规定。”

  亮点2

  消费者7天内有“后悔权”

  旧法缺憾:

  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

  新法新规:

  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根据新消法,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新规解读:

  全国人大王胜俊副委员长认为,关于无理由退货的规定立法意图是积极的,但可操作性还需进一步研究:首先,无理由退货会对市场交易秩序产生什么影响,需要进行充分评估。第二,不仅要听取消费者的意见,还要听取经营者的意见,既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也要有利于法律能够顺利正确实施,有利于减少和化解交易市场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亮点3

  遇消费欺诈可获三倍赔偿

  旧法缺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原价的一倍。

  新法新规: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同时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新规解读:

  关于“赔偿”原则,一直是消法修改的争议焦点,新消法提高了消费者的赔偿金额,就意味着加大了商家的违法成本。有律师认为,从“退一赔一”到“退一赔三”,在实践中将有效提升法律的威慑力。但要执行好,需对大宗商品的惩罚性赔偿有更明确的界定。

  亮点4

  网交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旧法缺憾: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今年8月发布报告显示,售后服务、退款问题、虚假促销、网络诈骗等问题成为今年上半年网友投诉最多的问题。“在网上购买东西,拿到实物的时候发现跟照片相差很大”,这是不少消费者都遇到过的问题,类似的情况并不鲜见。

  新法新规:

  提出了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如果在网络上购物,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而网交平台需要先行赔付;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5

  虚假广告发布者连坐赔偿

  旧法缺憾:

  当前,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现行消法对此没有明确规范。

  新法新规: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同样负连带责任。

  新规解读:

  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徐建中认为,应该增加通过电视购物平台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的保护条款。现在电视广告成为促进消费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有些电视台对广告的内容根本不审查,也不承担责任,作为大众传媒必须负起相关的法律责任,对净化市场环境、规范市场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6

  明确“霸王条款”无效

  旧法缺憾:

  近年来,“霸王条款”在各消费行业屡屡出现,引发消费者强烈不满,各方一直呼吁出台相关法律。

  新法新规: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说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和减免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借助技术手段强行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得到依法保护的权利;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港口、影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综合新华社、法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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