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度大修
2013-10-26   作者:记者 林远/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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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该部法律20年来首次大修。新法在多方面进一步保障了消费者权益,而消费者协会更被赋予了提起公益诉讼,替消费者维权的职能。

  首次大修剑指消保领域新变化

  据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3年制定的,从施行至今将近20年。这部法律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的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重要变化。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网络销售、网络购物渐成规模。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介绍称,2006年全国的网购交易额为263亿人民币,到2012年增加到了1.3万亿。6年间,该数字增加了49倍。网络销售的总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也从2006年的0.3%增加到了2012年的6.3%。
  于此同时,消费结构的变化亦非常明显。例如,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涉及的金融服务方面,已从过去单一的银行储蓄服务,进化到了现在银行、保险、证券等服务等综合性的服务。
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开始着手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工作。这也是近20年来对该部法律的首次大修。

  赋予消协公益诉讼职能

  据贾东明介绍,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涉及多个方面:充实细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如增加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等;强化了经营者义务,如对如何约束合同的格式条款进行了规定等;对新型消费方式,特别是网络购物的方式专门作出规范,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也进行了完善和补充;在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政府监管职责方面,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另外,还加大了对虚假广告责任规定,加大了惩罚性赔偿的力度等。
  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新定性了消费者协会及其履行职能。原来法律规定消协是“社会团体”,而消协是由政府主导,没有会员,也不向任何人收取费用,与《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规定并不吻合,因此,修订后的消法将消协定性为“社会组织”,其履行职责是公益性的,人民政府对消协履职要给予必要经费等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这次修订赋予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不公平合理的合同格式条款、虚假广告宣传等受侵害对象众多且不特定的案例,都可以由消协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以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贾东明称。
  另外,对于很多消费者反映的维权难,举证难,包括鉴定难、鉴定费用高等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介绍称,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了新条文,即第23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汽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杜涛表示,以上条文的含义主要在于举证负担的分配上,而不是责任的承担。如果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就需要举证、证明,包括鉴定等。对消费者来说,这是非常困难的。有了这个规定后,举证的负担就转给了经营者,经营者便需要证明商品在消费者购买时是没有问题和瑕疵的。

  首次增加网购者保护、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广受关注的网购者权益保护及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涉及消费领域新问题的条款成为此次修订的亮点。
  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这也是我国法律对网购者无条件退货的问题首次做出具体规定。
  对于执行中网购者可能会遇到的因联络不到销售者而造成了退货难、索赔难问题,修订后的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收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近期,社会上发生了一些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情况,有一些不法商家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从而牟利。在进一步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新法规定很明确,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必须正当,必须有必要,必须明示,必须经本人同意,必须严格保密,必须承担法律后果,规定得非常严格,这应当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大突破。”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介绍称。

  惩罚性赔偿“升级”

  在修正草案三次审议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一直有变化,也是此次常委会审议中非常关注的问题。贾东明介绍称,修订后的消法对惩罚性赔偿做出两款规定。
  第一,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收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贾东明表示,修订后的消法在此项内容上提高了惩罚性赔偿的额度,由原来的一倍增加到了三倍。
  第二,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另外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贾东明表示,修订前的消法并没有对侵权需要做出惩罚性赔偿的具体倍数做出规定,现在则是将其具体化。
  贾东明表示,如果造成消费者死亡,按照现行规定,损失应该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损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而消费者最终能得到的赔偿将以上损失的总和乘以3。目前来看,全国平均赔偿额度可以达到将近150万,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将超过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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