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两公司被指污染环境
北京内蒙古法院不立案
2013-10-24   作者:章轲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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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日(23日)获悉,在历时一个多月的等待之后,自然之友、自然大学两家环保组织诉神华环境污染案均以“不予立案”告终。

  8月30日,北京东城区法院电话告知案件代理律师“不予立案”;9月9日,上述两家环保组织申请立案的材料被内蒙古鄂尔多斯中院拒绝签收。

  神华两公司被指污染环境

  上述两环保组织此前联合起诉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公司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状告这两家公司污染内蒙古鄂尔多斯环境,侵害当地牧民利益。这是北京地区首次公益诉讼。

  案件代理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环境公益律师胡少波介绍,2004年8月,国家发改委批准开工神华煤制油项目,厂址设在鄂尔多斯乌兰木伦镇北郊马家塔村。项目两期总建设规模为年产油品500万吨,主要产品包括柴油、石脑油、液化气等主要产品。

  神华两公司的取水点位于浩勒报吉农牧区,这是内蒙古毛乌素沙地中一片水资源集中区,距离神华生产区约100公里。毛乌素沙地是中国北方沙尘暴的主要沙源区之一,也是近些年防沙治沙工程和生态建设的重点区域。

  两家环保组织称,2003年至今神华两家公司先后在该水源地打了22口300多米的地下深井,2006年开始抽取地下水,日抽水量达数万立方米。

  环保组织称,他们实地调查发现,神华多年来持续抽取地下水的行为导致草原地下水位严重下降。牧民原来深30米左右的水井均已废弃,新井需深挖100多米才能稳定供水。

  此外,当地地表水体面积明显缩小,季节河流和湖泊减少,人工湖面、湿地消失;沙丘活化,草原沙漠化面积扩大;地表植被、草场大面积衰退;农牧民生产生活受严重影响。

  两家环保组织在立案材料中称,神华鄂尔多斯煤制油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有向厂区附近河道和沙地排放工业废水的行为。在距离被告生产区500米左右的沙地上已形成一片大面积的废水渗坑,废水经检测含有大量有毒有害物质。

  今年7月,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研究员解焱等专家到神华取水区浩勒报吉农牧区现场勘查。出具的《专家生态影响评估意见》认为,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公司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在其厂区附近排放废水导致土壤可能受到污染,抽取地下水导致地下水下降明显,并进而引发取水区植被退化、沙丘活化、地表水面积下降等生态问题。

  解焱表示,非常支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个问题。

  专家称不应限制公益诉讼

  上述两家环保组织请求法院判令神华两家公司停止向沙地排放废水,并对其已经排放到沙地形成的废水渗坑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恢复其原有的生态功能;判令神华两家公司停止从鄂尔多斯浩勒报吉水源地抽取地下水。

  新民事诉讼法中首次规定了公益诉讼,实施已将近一年。对于上述两家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不予立案一事,北京东城区法院表示,虽然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究竟什么样的原告能提起环境诉讼,目前尚无司法解释。

  胡少波对记者说:“公益诉讼虽然已有了规定,但目前还是一个死的法条,该规定应该通过个案在司法实践中被激活。”

  在昨日的“神华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保护法学教授、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主任王灿发认为,法院以民事诉讼法第55条来拒绝这一诉讼依据不充分。“本来是鼓励公众参与的条款,反而起了限制作用。”

  “环保法三审修订草案限定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是必要的,但仅仅只有一家或少数几家组织符合条件,而不是把每一个人都动员起来,是无法真正解决环境问题的。”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教授、诉讼法学研究院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主任肖建华认为,禁止和限制不是环保的出路。

  就神华两公司合法取水行为导致生态破坏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保护法学教授曹明德认为,案件涉及的神华两公司合法取水,只是行政上的合法性,但由此若产生的公共环境和个人财产的损害,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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